发布时间:2025-05-12 06:06:29 作者: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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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于炫耀目的泄露周海媚病历,行拘!
法律分析: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
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周海媚病历疑似泄露,若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泄露则需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主观:1、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 承担侵权责任 。 2、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 3、《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客观:根据《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 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医疗机构对病历资料的义务、患者对病历资料的权利】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
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患者隐私权
患者隐私权,指在医疗活动中患者拥有的保护自身的隐私部位、病史、身体缺陷、特殊经历、遭受等隐私,不受任何形式的外来侵犯的权利。这种隐私权的内容除了患者的病情之外还包括患者在就诊过程中只向医师公开的、不愿意让他人知道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以及其他缺陷或者隐情。
一、权利的获得途径及权利的主体特定。一般的权利主体是自然人或者法人。但是患者隐私权的主体只是接受医疗服务的自然人。
二、调整和保护的范围特定。目前就患者隐私权我国的法律及其相关的医疗机构没有明确而详实的规定。但范围是指患者隐私部位、病史、身体缺陷、特殊经历、遭受等。
三、侵权主体的特定性。一般侵犯隐私权的主体有法人和个人。但是对于侵犯患者隐私权的侵权主体有特定性。因为患者隐私权存在于患者和主治医生及医院的合同中,故此侵犯患者的隐私权主体只能是与患者诊断治疗有直接关系的医院及医护人员。
医生的职业道德
(一)作为医生,应时刻为病人着想,千方百计为病人解除病痛;救死扶伤,实行人道主义。
(二)尊重病人的人格与权利,对待病人不分民族、性别、职业、地位、财产状况,都应一视同仁;
(三)文明礼貌服务。举止端庄,语言文明,态度和蔼,同情、关心和体贴病人;
(四)廉洁奉公。自觉遵纪守法,不接受患者红包、宴请,不向患者或家属借钱、借物;
(五)不泄露病人隐私与秘密;
(六)正确处理同行同事间的关系,相互学习,团结协作;
(七)严谨求实,奋发进取,钻研医术,精益求精。不断更新知识,提高技术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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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2025广元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广元2021年拆迁安置标准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我们的本网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唐浩
内容审核:赵正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