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高院判决:被征收人到底是否有权参与评估机构的选定?

发布时间:2024-03-18 15:18:25 作者: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否违法,需要依次审查补偿内容是否合理,制定程序是否合法。评估作为征收补偿决定作出的重要依据之一,通常是被征收人与律师关注的重点对象,更是法律问题频出的环节。今天,圣运律师就借青海省高院的判决为大家强调一下被征收人的权利!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否违法,需要依次审查补偿内容是否合理,制定程序是否合法。评估作为征收补偿决定作出的重要依据之一,通常是被征收人与律师关注的重点对象,更是法律问题频出的环节。今天,圣运律师就借青海省高院的判决为大家强调一下被征收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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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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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西宁市的王女士在当地合法拥有住宅,邻区因道路项目建设被纳入征收范围,该征收项目本与王女士无关,房屋征收决定中也未将王女士的房屋纳入征收范围。令人意外的是,区政府在后续的征收活动中,将临近征收区的房屋一同纳入了征收范围,王女士的房屋就在此列。对此,王女士深感疑惑,一方面征收前必须要经相关部门审批,怎么能随意扩大征收范围;另一方面,将王女士等人的住房纳入征收范围后,未征集王女士等被征收人的意见,就草草确定了评估机构,作出了征收补偿决定。这令王女士怀疑该征收项目的合法性,王女士遂毅然向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一审法院竟称王女士等业主的诉讼请求,与法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故驳回了王女士的诉讼请求。王女士立即提起了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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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高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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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高院指出,在本案中,相关部门确实作出了扩大征收范围的补充通知,但这不意味着本次征收活动合理合法。法院指出,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中,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是征收决定及征收补偿决定等对被征收人及其利害关系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评估机构的选定是征收过程中的一个阶段行政行为,其不具有独立的法律意义,不产生独立的法律后果,亦对被征收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只有在被征收人及其利害关系人针对征收补偿决定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判断该行为合法性时,需要审查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程序是否合法,其中即包括评估机构的选定是否经过协商、投票或摇号抽签,是否签订评估合同、初评报告是否公示等。征收方在评估机构的选定中,其行为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应当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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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运律师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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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朋友疑惑,在房屋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到底能不能参与评估机构的选定,圣运王有银律师提醒大家,房屋征收工作中,评估作为一个十分关键的环节,评估机构的选定绝不是征收方的一言堂,被征收人有权利参与征收部门的选定,有权利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

 

首先,被征收人有权参与评估机构的选定。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因此,被征收人可以从当地比较有资质资质的评估机构当中,选定一家由其对自己家的房屋价值进行评估。当然,如果涉及利益较大或者人数较多的情况下,还可以从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当中多选几家对所涉及征收的房屋进行评估。

 

但是从实践过程中来看,例如本案。许多征收项目中的评估机构并非是按照法定程序来确定的,而是由征收方在未经过被征收人任何同意的情况下,单独挑选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这种情况下,这样的评估机构所出具的评估报告往往不要轻易相信。

 

其次,被征收人有权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其作出解释和说明。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若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我们还有权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总之,法律赋予了我们对评估进行监督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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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运提示
 

评估并不是我们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事情,因此很多朋友对评估报告的组成并不了解。因此,圣运律师提醒大家,评估报告应当是由封面、目录、致委托方函、估价师声明、估价的假设和限制条件、估价结果报告、估价技术报告、附件八个部分组成。大家若正在经历评估程序,可以在拿到评估报告后核对一下评估报告是否存在问题。若存在问题大家可以要求评估机构给出解释或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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