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嫁女”赢了官司,补偿款却要从家人头上扣?法律绝不允许!

发布时间:2026-01-05 10:56:11 作者:圣运律师

近日,一则村民组决议扣除外嫁女补偿款,还要从其家属名下抵扣的消息引发热议。两名女性虽通过法院判决拿回了应得的土地征收补偿款,却被村...

近日,一则“村民组决议扣除外嫁女补偿款,还要从其家属名下抵扣”的消息引发热议。两名女性虽通过法院判决拿回了应得的土地征收补偿款,却被村民组以“集体决议”为由,计划从其家庭成员的征收款中“扣回”。这起事件并非个例,背后暴露的“外嫁女”权益保障难题,值得每一位被征收人警惕。
 

作为长期深耕征拆维权的专业团队,圣运律师结合这一热点案例与千余起实操经验,为大家拆解“外嫁女”权益保护的核心逻辑——即便面对所谓“村民决议”,只要掌握这3个法律要点,就能守住属于自己的补偿权益。

 

一、先明确:“外嫁女”有没有资格分补偿?法律早有定论

 

要判断“外嫁女”能否参与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核心是认定其是否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非单纯看“是否出嫁”。结合《妇女权益保障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及司法实践,圣运律师总结出3个关键认定标准:

 

  1. 户口是基础,但不是唯一标准。只要“外嫁女”的户口未迁出原集体经济组织,且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未享受其他集体成员权益(如征地补偿、宅基地分配等),就应当认定其仍属于原集体成员。像热点案例中的两位女性,户口始终留在村民组,即便经历婚姻变动,也未丧失成员资格,这是她们能通过诉讼胜诉的核心前提。

 

  1. 村民决议”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很多村民组以“少数服从多数”为由,通过会议决议排除“外嫁女”的分配权,但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村民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相抵触,更不能侵犯村民的合法财产权利。热点中村民组2013年“外嫁女不参与分配”的决议,以及2024年“娶进媳妇可分配”的双重标准,早已违反《妇女权益保障法》中“男女平等”的强制性规定,从法律层面看本身就是无效的。

 

  1. 离婚/丧偶后迁回户口,权益同样受保护。即便“外嫁女”因离婚、丧偶将户口迁回原集体,只要在新居住地无其他权益依托,以原集体土地作为基本生活保障,就应恢复其成员资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成员不因结婚、丧偶丧失身份,这为这类群体的权益提供了刚性法律支撑。

     

 

二、热点案例的“坑”:扣家属补偿款?这3个违法点很典型

 

此次事件中,村民组不仅拒绝“外嫁女”分配补偿,还试图从其家属名下抵扣法院已执行的款项,这种操作看似“集体决定”,实则存在3个明显违法点,圣运律师逐一拆解:

 

  • 扣家属款项”属于违法转嫁责任。法院判决村民组向“外嫁女”支付补偿款,义务主体是村民组本身,而非其家属。村民组将“外嫁女”的执行款从家属分配额中扣除,本质是将集体义务转嫁给个人,侵犯了家属的合法财产权。根据《民法典》第三条,民事主体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不得随意侵占,即便通过“村民决议”,这种转嫁行为也因违法而无效。

 

  • 二次剥夺”违背法院生效判决。两名女性已通过诉讼确认权益,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拿到补偿款,这意味着其分配资格和补偿金额已得到司法认可。村民组在后续分配中再次“扣除”对应款项,相当于否定法院生效判决的效力,涉嫌拒不履行法院裁判,若情节严重,相关责任人可能面临法律追责。

 

  • 村支书“不知情”不能成为免责理由。虽然村支书表示对村民组决议“不知情、未签字”,但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委会对村民组的重大事项负有监督、指导职责。若村民组的决议明显违法,村委会未及时干预纠正,可能需要承担相应责任。实践中,“不知情”不能成为规避义务的借口,被征收人可要求村委会协同乡镇部门解决问题,而非仅以“观念待转变”推脱。

 

三、圣运律师支招:遇到类似问题,3步维权不被动

 

面对村民组的违法决议,“外嫁女”不必陷入“少数对抗多数”的困境,圣运律师结合实操经验,给出3个具体维权步骤:

 

第一步:固定证据,明确自身资格。立即收集3类核心证据:一是户口薄、身份证,证明户口未迁出;二是新居住地村委会出具的《无权益证明》,说明未在外地享受承包地、补偿款等;三是原集体的土地承包合同、社保缴纳记录等,证明以原集体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这些证据是认定成员资格的关键,也是后续维权的基础。

 

第二步:先协商,协商不成走程序。可先向村委会、乡镇政府反映情况,要求纠正违法决议。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乡镇政府对违法的村民决议有责令改正的职责。若协商无果,可通过两个法律程序维权:一是向法院提起“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诉讼,要求确认分配资格并支付补偿款;二是若“村民决议”内容违法,可依据《物权法》第六十三条,申请法院撤销该决议。

 

第三步:遇到“扣家属款”,及时申请执行异议。若村民组已实际扣除家属的补偿款,家属可作为利害关系人,向发放补偿款的部门(如村委会、乡镇财政所)提出异议,要求停止支付;若款项已被扣除,可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主张该扣除行为违法,要求返还被扣款项。圣运律师提醒,这类维权有明确时效限制,一般需在知道权益被侵害之日起3年内提出,避免因拖延错失机会。

 

圣运律师最后提醒

 

“外嫁女”权益被侵害的案例,本质是传统观念与法律规定的冲突,但无论“村民决议”看起来多“合理”,都不能突破法律的底线。《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条早已明确,妇女在土地征收补偿中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这一权利不会因婚姻状况改变而消失。

如果您或身边人遇到类似问题:户口未迁却被排除补偿分配、村民组用“决议”剥夺权益,甚至扣除家属款项,一定要记住:合法权益不是“少数服从多数”就能剥夺的。及时咨询专业征拆律师,通过法律程序固定证据、主张权利,才能避免“赢了官司却拿不到补偿”的被动局面。

您是否也面临“外嫁女”补偿纠纷?可以在评论区留言“外嫁女维权”,圣运律师将为您免费梳理证据清单与维权方案,帮您守住每一分应得的补偿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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