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呢,沧州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今日征拆法律知识更新

发布时间:2025-01-17 11:57:48 作者:圣运律师

沧州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呢,沧州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呢,法律分析: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

一、沧州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呢,沧州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呢

法律分析: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二、沧州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法律主观:村房屋拆迁的补偿方式有3种:房屋补偿、现金补偿和两种结合的补偿。除此之外,今年农房拆迁上还增加了2个项目, 宅基地补偿 和社会保障补偿。农 房拆迁补偿 的组成。 1,房屋补偿。对房子本身的补偿,具体如上。 2,院内土地补偿。对宅基地院内的土地补偿。 3,院外小菜地补偿。对宅基地院外小菜地的补偿。 4,装饰装潢补偿。吊顶、地板、门窗、墙纸、墙砖、吊灯、马桶、灶台等。 5,地上(下)附着物补偿。禽舍、水井、地坪、院墙、院内花草树木、空调、水电表移装、铝合金等。 6,异地 安置补助费 。每户2万元,包括宅地、配套设施、租房费等。 7,搬家费。搬家产生的车辆费。 8,搬迁奖。对积极响应搬迁的农户给予的奖励。

法律客观:沧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第三十二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拆迁补偿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除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根据重置价和剩余年限给予补偿。第三十三条实行货币补偿的,其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也可以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确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应当根据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第三十四条市和县(市)土地、房产、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每年年初定期公布城市规划区内的基准地价、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和单方工程造价。第三十五条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并结清与所调换房屋价格的差价。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格,由拆迁人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按照评估机构确定的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第三十六条拆迁人应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拆迁区域新建房屋与被拆迁房屋使用性质相同的,应当优先安置要求在拆迁区域实行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第三十七条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第三十八条拆迁按照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标准价购买的住宅房屋时,拆迁人应当通知售房单位。被拆迁人要求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根据《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产权比例分别给予补偿;被拆迁人要求实行产权调换的,在对用于安置房屋进行产权登记时,应当注明产权比例。第三十九条拆迁房产管理部门的直管公有住宅房屋和单位自管的公有住宅房屋,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公有住宅房屋按照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对允许出售的住房,承租人可以按规定购买住房后作为被拆迁人,由拆迁人给予补偿。(二)被拆迁人可以通过协商购买房屋承租人享有的公有住宅房屋使用权,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三)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异地安置,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提供的异地安置房屋的面积和使用功能应不低于被拆除房屋的面积和使用功能。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应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第四十条房屋拆迁评估应在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后进行,评估结果由评估单位及时在拆迁范围内张榜公布。评估结果内容应包括:合法占地面积、房屋建筑面积、被拆房屋附属物(房屋、门洞、天棚及其它构筑物等)、拆迁房地产评估金额等。第四十一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不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当事人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时需要对被拆迁房屋或者安置用房进行价格评估时,所需的评估费用由申请人支付。第四十二条拆迁人、被拆迁人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持有异议的,可以在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十日内,委托其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并依照下列规定确定评估价格:(一)两次评估价格的差额不足或者等于第一次评估价格的百分之五的,按照第一次评估的价格确定,第二次评估费用由委托人支付;(二)两次评估价格的差额超过第一次评估价格的百分之五不足百分之十的,按照两次评估价格的平均值确定,第二次评估费用由委托人与第一次评估的评估机构共同支付;(三)两次评估价格的差额等于或者超过第一次评估价格的百分之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或指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第三次评估结果确定,第三次评估费用由第一、第二次评估与第三次评估的评估价格差额大的评估机构支付。第四十三条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第四十四条对被拆迁人或者被拆迁房屋承租人的安置用房不能一次到位的,可以采取过渡方式。过渡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不得超过二年。第四十五条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或者被拆迁的租赁房屋的承租人一次性搬迁的,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元的基数付给搬迁补助费;生产经营性用房按实际发生费用双方协定。过渡性搬迁的按一次性搬迁补助费的两倍计发。被拆迁人或者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按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给予被拆迁人或者租赁房屋的承租人每月每平方米4元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不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第四十六条由于拆迁人的责任使被拆迁人或者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延长过渡期限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一)被拆迁人或者承租人自行或者由其所在单位按排住处的,从逾期之月起,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为基数,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不满半年的增加百分之二十五,逾期满半年不满一年的增加百分之五十,逾期满一年不满二年的增加百分之七十五,逾期满二年以上的增加百分之百。(二)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由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从逾期之月起,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为基数,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不满一年的付给百分之二十五,逾期满一年不满二年的付给百分之五十,逾期满二年以上的付给百分之七十五。第四十七条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第四十八条被拆除房屋的有线电话、有线电视,按电信、广播电视部门现行收费标准,补偿电话、电视移机费;安装有燃气、供热和空调等设施的,拆装费用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或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协商确定。实行产权调换的按两次计发。

三、沧州拆迁补偿标准

为规范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集体土地征收和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国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制定出台了《沧州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沧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因征收集体土地需要对房屋等建筑物进行拆迁补偿、安置的,适用该《办法》。《办法》中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单位。被拆迁人指的是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一、房子拆迁赔偿标准

房屋拆迁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用途、位置、建筑的面积等因素进行确定,并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自治区、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对于房屋产权需要调换的,被拆迁人以及拆迁人应该按照相关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价格以及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结算产权调换的相应差价。《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二、公有居住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关于公有住房拆迁补偿标准如下:“征地补偿是指房屋征收部门自身或者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依照我国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规定,在征收国家集体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时,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征地补偿费用项目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3、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4、安置补助费、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四、沧州各地拆迁时间表

沧州各地拆迁具体的时间表可能会因不同地区、不同项目和政策的变化而有所差异。

拆迁程序一般包括公告、征收、补偿和搬迁等阶段,被征收方有权获得合理的经济补偿和安置安居。中国法律对拆迁行为进行了规范,保护被征收方的合法权益。如果需要了解特定地区的拆迁时间表,建议咨询当地政府相关部门或律师获取最准确的信息和法律建议。沧州是位于中国河北省的一个城市,拆迁是指政府为了进行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或其他公共利益目的,对特定地区的房屋或土地进行征收并进行拆除的行为。

拆迁程序和相关法律原则:

1、拆迁程序:拆迁程序一般包括公告、征收、补偿和搬迁等阶段。政府会发布公告,通知受影响的居民或业主,征收房屋或土地,并提供相应的补偿方案。被征收方可以提出异议,并有权获得合理的补偿。

2、拆迁补偿:根据中国法律,被征收方有权获得合理的经济补偿和安置安居。补偿标准包括房屋的市场价值、搬迁费用、临时安置费用等。补偿方案应符合法律规定,并经过协商和签订协议。

3、法律保障:中国法律对拆迁行为进行了规范,保护被征收方的合法权益。被征收方有权提起行政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政府在拆迁过程中也需要遵守相关法律程序,确保公平、公正和合法。

综上所述,沧州各地的拆迁时间表是由政府相关部门制定和执行的,具体的时间表可能会因不同地区、不同项目和政策的变化而有所差异。如果您需要了解特定地区的拆迁时间表,建议您咨询当地政府相关部门或律师,以获取最准确的信息和法律建议。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五、河北沧州拆迁安置流程是什么,拆迁标准明细2023

一、河北沧州拆迁安置流程是什么,拆迁标准明细

1、颁发拆迁许可证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表明取得了房屋拆迁的资格,是实施房屋拆迁的前提和基础。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称为拆迁人,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是被拆迁人。

2、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单位和个人(有例外)需要拆迁房屋的,必须持国家规定的批准的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房屋拆迁许可申请。

3、拆迁公告发布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进入拆迁补偿协商阶段。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拆迁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合法的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双方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4、进行裁决。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不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拆迁人、被拆迁人双方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拆迁补偿安置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二、哪些情形下可以实施司法强制搬迁?

具备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启动司法强制搬迁:

(1)补偿协议订立后,被征收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义务的,征收人提起民事诉讼,被征收人在生效裁判规定期限内拒绝履行搬迁义务,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2)被征收人不服补偿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在法院生效裁判规定期限内拒绝履行搬迁义务,市、县人民政府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3)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市、县人民政府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或者被征收人申请行政复议被驳回,其在生效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仍不搬迁,征收人可以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哪些区别?

第一是性质不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是行政行为,原城市房屋拆迁是民事行为。第二是法律依据不同,征收是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拆迁是依据《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条例》。第三是主体不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主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原城镇房屋拆迁是取得“拆迁许可”的单位。第四是程序不同,征收是由征收部门向政府提出申请,拆迁是拆迁单位申请“拆迁许可”。第五是强制执行程序不同,原城市房屋拆迁具有行政“强制拆迁”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两种程序。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取消了行政“强制拆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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