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年7月31日 办案事由:沟通案情

发布时间:2020-07-29 09:26:11 作者:

江苏泰州市某动力机械厂(法定代表人:凌先生)、泰州市某机械厂(法定代表人:朱先生)、泰州市某防护用品厂(法定代表人:王先生)和律师

江苏泰州市某动力机械厂(法定代表人:凌先生)、泰州市某机械厂(法定代表人:朱先生)、泰州市某防护用品厂(法定代表人:王先生)和律师在江苏省泰州市办案公告
时间:2020年7月31日
地点:江苏泰州市
委托人:泰州市某动力机械厂(法定代表人:凌先生)、泰州市某机械厂(法定代表人:朱先生)、泰州市某防护用品厂(法定代表人:王先生)
办案事由:沟通案情
办案律师:李站波律师(王有银主任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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