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由于房屋和土地均属于征收范围,房屋自带院落也应当计算面积并进行补偿,没有争议。
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由于房屋和土地均属于征收范围,房屋自带院落也应当计算面积并进行补偿,没有争议。但在国有土地上,土地本身不需要征收,只是对土地上的建筑进行征收,房屋所带院落能否受到补偿,给许多拆迁户造成困扰。
今天,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有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给大家普法。
基本案情
田先生在内蒙古乌兰察布市有房屋一处,因项目建设,该房屋被征收。在签订补偿协议时,拆迁领导小组将田先生整个院落内的房屋及附属设施全部征收并予以补偿,但未补偿其院落。田先生不服,走上了争取合法权益的道路。
律师解读
在实践中,所谓院落实质就是带有围墙的国有土地,因此,拆迁方倾向于认为只要对院落内的建筑物进行补偿就够了,不需要再对院落本身进行补偿。
实际上,这样的认识是不正确的。2013年5月15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是否应当对被征收人未经登记的空地和院落予以补偿的答复》第二项明确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应将当事人合法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空地面积纳入评估范围,按照征收时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一并予以征收补偿。
该项规定包含了两项信息:
第一,院落补偿价格应当参照房地产市场价格,也即,不能仅仅把院落当成是空地来对待,要将其作为被征收房屋的一部分,按照相应的价格进行合理补偿。
第二,该补偿不受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的影响。有些拆迁方认为,如果拆迁户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补偿,因为拆迁户也有成本,但在划拨的情况下,成本可忽略不计,可以不予补偿。这样的理解也是不正确的,不论是出让还是划拨,只要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是合法的,就应当予以补偿。
也是基于上述理由,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原判令集宁区政府、集宁区房屋征收办对依法应当而实际并未给予补偿的院落在限期内给予补偿,并无不当,驳回上述主体的再审申请。
律师寄语
在拆迁争取合法权益中,有些争取合法权益依据难以被直接找到,使得很多拆迁户有理说不出。因此,遇到纠纷,要第一时间咨询专业律师。专业律师可依据多年的争取合法权益经验,迅速找到直接的争取合法权益依据,或依据职业敏感性,找到法理论证的路径,帮助拆迁户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