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个别村干部为了个人利益,同意拆迁方低价征收集体土地,损害集体成员的利益。面对这样的情况,农民应该怎么维权呢?今天,北京圣运
实践中,个别村干部为了个人利益,同意拆迁方低价征收集体土地,损害集体成员的利益。面对这样的情况,农民应该怎么争取合法权益呢?今天,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有银律师为大家普法。
农民首先要明确,村干部并没有“卖地”的权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委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并不是村内的“最高权力机构”。对于“卖地”这样的大事,法律明确规定需要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作出决策。
王有银主任提醒,《土地管理法》修改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个人使用。这意味着农民有了更大的自主权,存在更多的潜在收益。修法也出于维护农民利益的需要,明确规定集体土地入市要经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策,必须经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村干部无权私自决定出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事项。
遇到村干部贱卖土地,农民首先要及时止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村干部作出的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损害农民利益时,农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除此之外,可以向乡、镇政府提出控告,要求政府责令村干部改正行为。如果乡、镇政府不作为,可以通过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方式进一步争取合法权益。
王有银主任提醒,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中明确指出,村委会成员在从事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管理工作时,属于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也就是说,如果村干部在征地过程中侵吞补偿款,可以构成贪污罪。如果有证据证明,村干部有贪污补偿款的嫌疑,农民可以及时向刑事侦查机关和国家监察部门提出控告,追究村干部的法律责任,并追回被侵吞的补偿款。
农民在争取合法权益过程中,可以通过申请村务信息公开,了解村内“卖地”的实时进展,做到知己知彼。如果在争取合法权益过程中遇到其他阻力,不要惊慌,及时委托专业律师协助。专业律师具有多年的争取合法权益经验,不仅仅熟知相关法律法规,还在办案过程中总结出了多种争取合法权益策略,可以帮助农民获得更好的争取合法权益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