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百姓签署了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也有“后悔权”

发布时间:2019-11-15 21:30:08 作者:圣运律师

有读者给圣运自媒体留言签了拆迁补偿协议不满意,后悔了怎么办?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可以反悔吗?今天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有银律师

    有读者给圣运自媒体留言“签了拆迁补偿协议不满意,后悔了怎么办?”“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可以反悔吗?今天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有银律师通过一起圣运胜案为您解读这一问题。

 

案情简介
 

 

林先生是淮安市清江浦区黄码乡某村村民,在本村有房屋及承包的耕地。

 

2010年12月,江苏淮安市工业园区清浦工业园建设房管局(以下简称房管局)与林先生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之后由于对征收补偿标准不满意,林先生委托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助其争取合法权益。

 

圣运律师在对案件进行了仔细分析后认为,该协议违法,属于无效协议。遂帮助林先生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合同无效。

 

经审理,法院判决:确认林先生与房管局签订的《淮安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无效。

 

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据此被告园区房管局不具备对集体土地上房屋进行拆除的资格和职权,其在未取得淮安市人民政府授权并发布拆迁公告的情况下,就组织对涉案房屋实施拆除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没有合法手续性规定,故其与原告林先生所签订的《淮安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为无效。

 

圣运律师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没有合法手续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根据《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需要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征用审批手续。

 

 

    房管局对林先生的房屋进行拆迁时,未办理土地征用审批手续且不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具有集体土地拆迁人资格,与林先生签订的《淮安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属无效协议。

 

    实践中,并不是签订了补偿协议就“板上钉钉”了,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补偿协议,征收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拆迁户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署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又或者发现房屋不在拆迁范围等情况下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均有撤销或者变更的余地。

 

    若拆迁户签了拆迁补偿协议不满意,觉得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不要自怨自艾丧失争取合法权益信心,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有银律师建议及时联系专业拆迁律师,听取专业法律建议,启动相应的法律程序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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