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上房屋遭遇强制拆除,判决:以拆违促征收,明显不当!

发布时间:2023-11-10 10:04:31 作者:

集体土地被征收,村民拒签补偿协议,谁知征收方使出“拆除违法建筑”的杀手锏,律师发现拆违决定书中包含征收补偿内容,帮助村民先诉拆违程序违法,再诉征收强拆违法,均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今天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和大家一起看看这个案件。

集体土地被征收,村民拒签补偿协议,谁知征收方使出“拆除违法建筑”的杀手锏,律师发现拆违决定书中包含征收补偿内容,帮助村民先诉拆违程序违法,再诉征收强拆违法,均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今天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和大家一起看看这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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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先生在河南某村集体土地上分配有宅基地,并建有房屋。几年前,县政府向河南省政府报批集体土地征收手续,组织实施征收了该村集体土地,并发布了《征收公告》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随后,县政府对镇政府作出《关于同意某村棚户区改造安置补偿方案的批复》,开始对某村进行棚户区改造工作。赵先生所建房屋在棚户区改造范围之内,因补偿问题无法与征收方达成一致,赵先生没有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随后,县政府作出批复,同意并责成县城管局对包括赵先生在内的22户违法建筑予以强制拆除。后,城管局对赵先生作出《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决定对赵先生的在村集体土地上的违法建筑予以强制拆除。但鉴于该村已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仍同意按照《棚户区改造安置补偿方案》进行补偿。随后,城管局强行拆除涉案房屋。

 

赵先生不服,委托律师将城管局诉至法院,经一审、二审,法院判决城管局作出《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违法,予以撤销。赵先生将县政府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县政府强拆涉案房屋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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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辩称,本案并非征收拆迁过程中的强制拆除,城管局是规划执法中实施了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行为,县政府对城管局的请示作出批复、责成,属于内部程序,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是为作出的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县政府不是适格被告,请求法院驳回赵先生的起诉。

 

赵先生认为,《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已经被生效判决撤销,强拆不具有合法性,且根据县政府及城管局提供的证据,反而能说明城管局不是在规划执法,实际上是执行征收方命令实施的以拆违代拆迁的行为。

 

法院认为,《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中含有征收补偿的内容,能够证明,县政府对城管局按照违反城市规划实施的责令限期拆除及强制拆除行为是明知且支持的。在赵先生没有签署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这些行为是县政府为推进土地征收及棚户区改造工作中对地上附着物拆除的一种行政执法手段。县政府作为征收组织实施机关和主导机关,应当对涉案拆除行为承担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县政府对赵先生涉案房屋的强拆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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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该案,圣运律师认为,在征收拆迁中,征收方因被征收人未签订协议,而采取按违法建筑方式拆除房屋的行为明显不当,且拆违程序亦存在违法,法院的判决保护了赵先生的合法权益。

 

“广大村民遭遇以拆违代拆迁时,不要惊慌,及时咨询律师,通过先诉拆违行为违法,再诉请确认征收强拆违法,是一个比较好的选择。”圣运拆迁律师表示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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