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工作法是收回集体土地并拆除房屋的“挡箭牌”吗?

发布时间:2020-11-12 09:39:16 作者:

村委会分配的集体房屋,虽然没过户,但是居住了19年。后被征收拆除,维权时征收方辩称是村委会按4+2工作法,收回集体土地依法拆除的,被

  村委会分配的集体房屋,虽然没过户,但是居住了19年。后被征收拆除,争取合法权益时征收方辩称是村委会按“4+2”工作法,收回集体土地依法拆除的,被征收人该如何应对,法院又会如何判决?今天,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有银律师和大家一起看看这个案件。


  张先生是河南省洛阳市某村村民,2000年,由于村集体的农贸市场经营不善,经村集体研究,按人口将市场用地及建筑房屋划分给村民个人使用,张先生获得一处房屋的使用权,未办理过户登记。


  划分后,张先生加盖房屋至两层。2018年,因市政道路工程建设,征收方设立项目建设指挥部,项目征收补偿款由该指挥部支付给村委会,村委会与每户签订协议后发放。同年10月18日,村委会发布公示,发布“原农贸市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该方案征收范围内房屋的征收补偿办法作出了规定。因未与村委签订协议。2019年1月4日,村委会实施了对张先生涉案房屋的拆除工作。


  张先生不服房屋被拆除,2019年1月21日,以街道办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张先生错列被告拒绝变更,裁定驳回起诉。张先生不服,提起上诉,后在二审审理中撤回上诉。2019年6月12日,张先生委托律师再次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征收方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违法。

 

  征收方辩称,涉案农贸市场改造征收项目是由村委会根据4+2工作法实施的,涉案房屋系集体商业用房,非住宅,因张先生要求过高未能达成协议,故村委会经“4+2”工作法,收回该户集体土地,并依法依规拆除地面附属物。并且,涉案房屋系村委会交给张先生使用,并未办理过户手续,村委会有权予以收回,涉案房屋被拆系张先生与村委会之间的民事纠纷,不属于行政诉讼管辖范围。

 

  张先生认为,征收方所提交的证据恰能说明,征收方未经法定征收程序,由村委会会直接制定并公示相关征收补偿方案,并直接拆除涉案房屋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张先生与涉案房屋的拆除行为具有利害关系,有权提起本案诉讼。拆除房屋的实施主体虽是村委会,但村委会不具有征收土地的职权,其也无权依据“4+2”工作法的方式拆除案涉房屋,其所作决定均系为配合征收方完成土地征收。因此,拆除涉案房屋的责任应由征收方承担。而征收方在未与张先生达成征收补偿协议的情况下,拆除涉案房屋,违反了法定程序。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征收方拆除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违法。

 

  对于该案,王有银律师表示,“4+2”工作法被称作是破解农村工作难题的钥匙。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征收拆除房屋行为对公民的重大财产权利造成严重影响,应至少由县级以上政府组织实施,法院的判决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房屋被征收拆除,征收方是谁,责任主体如何确定,如何起诉等等问题不仅是对事实的梳理,更涉及到专业的法律知识,建议村民在面临征收拆迁时,及时向专业的拆迁律师咨询,避免走冤枉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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