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房屋被拆除,征收方竟辩称村民购买的属于小产权房

发布时间:2020-11-12 09:32:54 作者:

村民购买了同村人的一套房屋,高高兴兴入住四年多后,征收方却将房屋拆除了,村民委托律师维权后,征收方竟辩称村民购买的住宅属于案外

  村民购买了同村人的一套房屋,高高兴兴入住四年多后,征收方却将房屋拆除了,村民委托律师争取合法权益后,征收方竟辩称村民购买的住宅属于案外村民在其宅基地上开发所建的房屋,该房屋建设违反土地管理法和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属于小产权房……村民能争取合法权益成功吗?今天,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有银律师和大家一起看看这个案件。
 

  田女士是河南某村村民,2014年6月8日,田女士购买了一套建筑面积为166㎡的房屋一套。该房屋同村村民在自己宅基地上开发建造的。2019年3月18日,征收方发布《关于对XX村城中村改造项目范围内房屋征收的决定》,田女士的上述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
 

  2019年4月15日,田女士与同村村民四人一同对征收方作出的上述房屋征收决定提起诉讼。经过一审、二审,征收方作出的上述房屋征收决定被法院判决确认违法,判决已经生效。2019年12月26日,征收方组织人员对田女士的上述涉案房屋实施了拆除。
 

  田女士向律师咨询,律师认为,生效法院判决已经确认征收方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违法,但征收方未停止实施房屋征收行为,在未履行任何法定程序,也未给予田女士合法补偿的情况下,拆除涉案房屋,违反了法律规定。2020年4月7日,田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征收方拆除其涉案房屋的行为违法。
 

  不料征收方辩称,虽然其在拆除过程中存在程序不到位之处,拆除行为存在瑕疵,但是生效的法律文书已经认定征收拆除行为符合重大公共利益。并且田女士购买的住宅属于案外村民在其宅基地上开发所建的房屋,该房屋建设违反土地管理法和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属于小产权房。因此,请求法院依法驳回田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法院没有合法手续执行。征收方在田女士未就涉案房屋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未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且未经申请法院没有合法手续执行,超越职权自行拆除房屋,应确认违法。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征收方拆除田女士涉案房屋的行为违法。
 

  对于该案,王有银律师表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遇到类似情况,建议村民第一时间咨询专业拆迁律师,争取合法权益要趁早,律师在征收早期阶段介入,会占据主动权,并可以通过与征收方谈判等方式为村民争取最大合法权益。”王有银律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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