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11-03 11:04:39 作者:圣运律师
张先生的土地被征收,12间房屋及一个4亩果园相继被拆除,两年内辗转奔波,但未能得到合理赔偿。幸好张先生委托了律师,经过一审判决、
安徽张先生在某区有宅基地一处,建有房屋12间,并经营了一个4亩多果园,栽植了3500棵果树。2013年,征收方以公告的形式公布了征地批复、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及补偿安置方案等,张先生的土地、房屋及附属物均被纳入征收范围。
2014年3月26日,征收方与社区签订了征地补偿协议,但与张先生未能达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2014年5月4日,某价格认证中心作出价格认证结论书,对张先生的涉案房屋及地面附属物进行了价格认证。2014年8月6日早晨,征收方组织拆除了涉案房屋及地面附属物。2015年11月19日上午,征收方向张先生公证送达补偿款,张先生拒收后,征收方将补偿款公证提存。2016年11月11日,征收方又对张先生的果园及果树实施拆除。
为了保护房屋,张先生女儿在拆除现场喝汽油,房屋被拆除后,张先生通过媒体报道,两年内多次找有关部门反映,但得到的答复是,拆房屋是个意外,是拆除违章建筑时不小心被挖掘机挂倒的。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张先生找到了律师,并在律师的帮助下,将征收方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征收方拆除违法并要求赔偿。
征收方辩称,其已经依法对张先生的土地及地面附属物进行价格评估,在无法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对评估的款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进行了提存,这足以证明征收方已经积极履行了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
一审法院判决确认征收方两次拆除张先生的涉案房屋及果园违法,但法院认为,对于张先生土地被征收、房屋及果园被拆除的损失,征收方已经将相应的征地补偿款公证提存,张先生可以随时支取该部分补偿款,至于张先生提出的其他损失,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驳回了张先生补偿安置及赔偿的诉讼请求。
张先生不服,上诉至安徽高院,安徽高院认为,张先生与征收方对于拆除涉案房屋违法的判决均未提起上诉,该部分判决已经生效,而一审判决对征收方是否全面履行了补偿安置职责问题,部分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因此,安徽高院裁定将该案赔偿部分判决予以撤销发回重审。
一审法院经过重审后,判决确认征收方拆除张先生果园果树的行为违法,征收方安置还原给张先生房屋面积680平方米,并赔偿张先生附属物、搬家补助费、过渡费等损失。
对于该案,王有银律师表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没有合法手续执行,也就是说,征收方没有自行没有合法手续执行的法定职权。
在此,王有银律师提醒广大被征收人,在遇到征收拆迁时,要做好防止征收方拆除的证据保全,遭遇拆除时要报警,保护好自身安全、不要做过激行为。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好及时向律师咨询,通过法律途径争取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