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10-28 14:40:34 作者:圣运律师
征收方与村委会签订《征地协议书》,被征收的土地均为精养鱼塘,补偿总金额为1730多万元。之后征收方将征地补偿款打入村委会账户,由村
江先生是江西某村村民,1998年,江先生以8000元的价格购买了村里的某处鱼塘,其后一直用于鱼塘作业。2018年10月12日,因道路工程项目用地需要,征收方作出《征地公告》,江先生购买的鱼塘在此次征收范围内。
2019年5月16日,征收方与村委会签订《征地协议书》,对道路工程项目用地范围内的集体土地进行征收,涉及到被征收的土地均为精养鱼塘,补偿总金额为1730多万元。协议签订后,征收方将征地补偿款打入村委会账户,由村委会代为发放至村小组成员账户。因测量面积不实以及采用2015年补偿标准,江先生与征收方就涉案鱼塘的征收事宜未能达成共识,一直未领取征地补偿款。
2019年11月10日,征收方组织人员对江先生的涉案鱼塘实施了填埋。江先生不服,委托律师于2019年11月22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请求确认征收方组织实施拆除涉案鱼塘的行为违法。
江先生认为,征收方在未取得其同意的情形下,组织相关工作人员拆除了其所拥有的鱼塘,致使鱼塘内生物死亡,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该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
征收方辩称,江先生不是本案适格原告,涉案鱼塘在被征收前的性质为集体土地,属于村委会所有,个人无权进行买卖,且个人承包期最长为二十年,涉案鱼塘的转卖过程历经二十年以上,早已超出最长承包期,故江先生对涉案鱼塘没有合法权益。在填平鱼塘前,涉案鱼塘已经被征收,签订了《征地协议书》并资金拨付到位,故涉案鱼塘与江先生无关。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征收方虽否认购买鱼塘行为的合法性及有效性,但其认可村委会代为发放征地补偿款至原告账户的事实,并认为村委会已将补偿款发放到位,故征收方提供的《征地明细表》能与江先生提供的《转卖鱼池合同》相互印证,可以证实涉案鱼塘为江先生所经营,即江先生对涉案鱼塘享有相应权益,而征收方未能提交未提交其向人民法院申请没有合法手续执行的有关证据。因此,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征收方对江先生涉案鱼塘实施的拆除行为违法。
对于该案,王有银律师表示,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没有合法手续执行。
“征收集体土地有严格的程序,广大村民如果遭遇违法征收,或者认为补偿不合理,建议及时向专业的律师团队进行咨询,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可以避免腾退和占地行为的发生。”王有银律师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