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8-06 06:42:14 作者:圣运律师
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方案,土地征收补偿费的分配方案主要包括以下要点:一、分配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因此,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成员都有权享受土地补偿费。具体的分配原则根据土地管理情况和承包
土地征收补偿费的分配方案主要包括以下要点:
一、分配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因此,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成员都有权享受土地补偿费。具体的分配原则根据土地管理情况和承包方式有所不同。
二、具体分配方案
统一安置与放弃安置:
若实行统一安置,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归该集体经济组织。
若放弃统一安置,则需向被征地农民支付安置补助费,此时土地补偿费分配给被征地农民。在这种情况下,平均分配应适用于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成员。
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
对于已经实行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地区,可以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应分配给该土地股份合作制组织的全体股东。
统一管理情况:
如果农村土地仍然实行统一管理,没有实行家庭承包经营,那么分配对象应当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成员。
其他承包方式:
征收、征用集体经济组织采取其他方式承包的果园等土地时,可以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应分配给该集体经济组织。
在征收或征收集体经济组织的流动土地时,分配对象则是有权承包和经营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新增人口。
三、监督与公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责任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确保透明并接受成员的监督。此规定旨在防止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用,确保费用的合理使用和分配公平。
综上所述,土地征收补偿费的分配方案需结合具体情况,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公平、合理、透明地分配给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据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征用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劳动力安置费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三部分。对这三部分如何分配,实践中引起了不少的纠纷,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条作了特别规定。
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应予支持。承包方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
可见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一般应当支付给承包方,如承包方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第三人的,则由其实际投入人或所有人所有。
第二十三条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放弃统一安置的家庭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安置补助费的,应予支持。”
由此规定可得安置补偿费是对被征地农户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只要该家庭承包方农户放弃统一安置的,该费用就应支付给该农户,而其他形式的承包方则不享有此项权利。
第二十四条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一、土地使用补偿费是什么意思?
用地单位或者企业征收土地,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的经济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征收其他土地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土地征用补偿费用分配权基于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实际上是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补偿,土地补偿费在土地被征收后,统一支付给作为被征地单位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土地补偿费后如何分配属于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由村民委员会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为此,《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征用补偿费。或用于公益事业,或分配给村民等。”对该条文中“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的理解,应当注意:民主议定程序是农村社会实现民主自治、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的制度形式。现行法律中有关民主议定程序的规定主要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土地管理法》以及《农村土地承包法》。后两部法律中的民主议定程序主要针对承包地调整、承包方案的确定以及以其他方式将本集体农村土地承包给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等事项。只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是适用于所有集体重大事项的。实践中,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的确定也是要通过民主议定程序决定,但到底应该按照上述哪部法律执行,并无明文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依据哪一部法律确定民主议定程序的具体形式,不是人民法院审查的内容,关键要看是否存在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权的情形。对此,笔者认为,法院在不违背国家法律的前提条件下,应尊重和支持集体经济组织合法的自治权,以促进农村民主建设。对程序、内容均不合法或者程序合法但内容违法的就不应支持。《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此也是禁制的,第二十条第二款:“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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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王有银律师
来源:临律-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