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确权不合理怎么办?向哪里投诉有效?,土地确权不合理如何投诉: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发布时间:2024-08-06 05:11:31 作者:圣运律师

土地确权不合理怎么办?向哪里投诉有效?,土地确权不合理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多种途径进行投诉和解决。一、土地确权不合理的解决方法核实土地档案与重新测绘:首先,当事人可以核实土地档案,通过查询相关部门的记录来确认土地的真实情况。如果发现确权存在误

一、土地确权不合理怎么办?向哪里投诉有效?

土地确权不合理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多种途径进行投诉和解决。

一、土地确权不合理的解决方法

核实土地档案与重新测绘:首先,当事人可以核实土地档案,通过查询相关部门的记录来确认土地的真实情况。如果发现确权存在误差,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对土地进行重新测绘,以确保数据的准确性。

协商与调解:当事人可以尝试与涉及方进行协商,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如果协商无果,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第三方机构进行调解,以达成和解。

法律途径:当协商和调解无法解决问题时,当事人可以选择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当事人可以向农村土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土地确权纠纷的投诉部门

对于土地确权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土地管理行政部门进行投诉。这些部门负责处理与土地相关的问题和争议,能够提供专业的指导和帮助。在投诉时,当事人应准备好相关证据和资料,以便部门能够更好地了解情况并作出处理。

综上所述,面对土地确权不合理的问题,当事人可以通过核实档案、重新测绘、协商调解以及法律诉讼等途径来寻求解决。同时,向土地管理行政部门进行投诉也是一个有效的做法。在处理过程中,务必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确保自身权益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二、土地确权不合理向哪投诉?

土地确权不合理向哪投诉?土地确权不合理向哪投诉认为土地确权不合法的,可以向农业委员会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诉,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这样解释大家理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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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土地确权不合理如何投诉

一、土地确权不合理如何投诉

村干部不给土地确权,可以向党委、政府办公室(厅)或党委农工办举报:

1、党委、政府办公室(厅)负责各县土地确权工作总体协调。

2、党委农工办负责政策研究和工作督查。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土地管理法》第十条

《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

二、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

集体经济组织相互之间或与其他组织之间存在土地所有权争议的,先由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明确土地所有权,再按照相关程序对所涉及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进行登记;土地所有权一时难以明确的,暂缓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农村土地确权纠纷,应以何种程序维权?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

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解决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组织进行调解。和解、调节不成或不愿和解、调解的,可以向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承包合同纠纷;(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三)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五)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

当事人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5条至第148条的规定处理。

当事人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书面通知仲裁机构。但另一方当事人接受仲裁管辖后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并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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