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8-05 15:59:56 作者:圣运律师
确认土地承包合同无效判决书,法律主观:土地承包合同能确认无效:主体不适格的合同无效;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合同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签订的合同无效;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无效;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法律客
土地承包合同能确认无效:主体不适格的合同无效;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合同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签订的合同无效;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无效;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注意事项:
1、“承包方代表姓名”要与身份证一致。
2、“承包土地人口”为农户现有人口。
3、“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与“承包方代表关系”要明确。
4、“承包期限”起始日期为签订合同的现时日期。
5、“承包方签章”如无私章的,应由承包方签名并按手印确认。
6、“承包土地地块情况”长、宽可以不填,面积一定要填,地块“田界”必须准确具体,台账登记不准确具体的应予纠正。
7、“地块地类”只分水田、旱地两类。
8、“承包地附着物情况”要实事求是,不能漏填错填。
一、承包地全部被国家征用的应进行注销登记
此次承包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中,承包地全部被国家征用的应进行注销登记,被国家部分征用的,应从承包土地地块和面积中减除,并进行变更登记,未被征用部分则据实测量确权登记颁证。
公职人员、出嫁女是否列为家庭成员由承包户家庭决定
对于公职人员、现役军人、大学生等人员户口已经迁出,是否继续作为家庭成员参加登记的问题,根据规定,家庭承包经营户中个别人员的变化不影响家庭承包土地的权益和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参加土地二轮延包及延包后的上述人员,是否列为家庭成员由承包户家庭决定。
对于出嫁女和入赘男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的问题,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出嫁女和入赘男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其在原居住地的承包地不得收回。
落户城镇的家庭按承包方的意愿确权登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村居民转入城镇户口后,原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持不变。农户家庭虽然已迁入城镇落户居住,但应当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照承包方的意愿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家庭迁入城镇居住但户口仍在农村的仍然是该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户,应当进行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
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应尊重其意愿进行确权
2011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提出将农民“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扩大到设区的市(不含直辖市、副省级市和其他大城市),并规定“现阶段,农民工落户城镇,是否放弃宅基地和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地,必须完全尊重农民本人的意愿”。
因此,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不含直辖市、副省级市和其他大城市)的,是否对其承包土地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应当尊重承包方的意愿。
“五保户”据其意愿确权登记
集体供养“五保户”的承包地应尊重“五保户”的意愿,确定是否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强行收回“五保户”的承包地作为集体机动地。
农户开垦的“四荒地”也可确权
对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新开垦的“四荒地”按照规定程序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承包关系的,按照其他承包方式确权,如承包、租赁或者拍卖对象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经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按照其他承包方式进行确权登记,如果存有争议,按照法律程序解决争议后,再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农户占用田间路、沟渠的土地不可确权
乡(镇)或村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修建并管理的道路、水利设施用地分别属于乡(镇)或村农民集体所有。因此,农户占用田间路、沟渠等耕种的土地不能确定为家庭承包面积,应当按照原承包地块测量的面积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集体公益事业占用的承包地可注销和变更登记
因发展集体公益事业全部或部分被使用的承包地,可进行注销和变更登记,未被征用部分则据实测量确权登记颁证;也可根据承包方意愿,不予注销和变更登记,但要在登记薄和经营权证书上予以注明。
家庭成员增减不影响承包户土地确权
我国农村实行的是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不是个人承包经营。农户家庭是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土地承包方,农户家庭的户主是土地承包方的代表。农户家庭的户主代表家庭同集体经济组织形成土地承包关系后,每一个家庭成员作为土地承包家庭中的一员可以享受土地承包经营权。
在承包期内,不能因为家庭成员的增减变化(婚丧嫁娶、添丁增口等),影响家庭承包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定和承包土地的稳定。同样,也不能因为土地承包家庭中成员的增减变化而调整承包土地的数量。此次土地确权是对农户家庭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的土地承包关系进行进一步确权登记颁证,不是也不能在农村进行集体土地的重新调整和分配。
二、土地确权的具体流程
(一)前期准备
1、组级搭建工作班子,2-3名工作人员,一般可以由组长、会计、村熟悉或参与过二轮土地承包的老党员组成;
2、以组为单位拟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本证工作方案》,明确确权工作组成员、组级承包地(包括历年变动情况)和承包户基本情况、确权程序内容等;
3、召开户代表会议,发放《一封信》、《工作方案》,宣传确权登记工作相关政策,讨论事先拟定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方案》,对确权范围、确权方式、面积、人员登记等事项进行充分讨论,并形成确权方案决议,经户代表签字确认。同时,建立会议档案,包括会议记录、会议影像资料等;
4、商定具体入户调查时间,并通知农户准备好证书、户口簿、身份证、流转合同等相关资料。
(二)入户调查
1、对原始合同、证书等资料进行收回,并登记造册,无法回收的签订承诺书;
2、填报发包方调查表、调查摸底表;
3、制定工作底图,并由农户配合组确权小组和测绘技术人员逐户逐块指界、确认,图解实测后在草图上标注承包户姓名、地块编号、面积,并由家庭承包代表在地籍图上签字确认,做到组不漏户、户不漏地块。
(三)测量制图
1、未流转土地的组由确权工作组人员配合测绘技术人员进行调查摸底表进行录入;
2、根据工作底图,对每块承包地块进行测量和绘图,并标注地块编码和面积,形成承包土地地籍草图。
3、流转土地的组按2009年镇国土所与各组认定的边界与面积确认,并形成组级的土地地籍图。
(四)公示审核
由村组确权工作组对资料进行审核,村组确认无误后,将调查结果公示表、承包地块分布图进行公示,确保公示到位,保留公示相关影像资料。对公示期间农户有异议的,要及时进行核实、修正,并再次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农户在承包土地地籍图上签字确认。
(五)完善承包合同
调查成果公示无异议、农户签字确认后,由村镇再次审核,审核后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完善合同,承包期限以二轮延包的时点起算,承包期为30年。
(六)建立登记簿
按照新区统一格式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
(七)提出发证申请
经农户申请,逐级审核确认后进行证书发放,证书发放要及时进行登记公示。
(八)建立信息系统
根据确权登记过程中形成的影响、图表和文字等材料,按照统一标准建立农村土地承包信息数据库和土地承包管理系统。
(九)资料归档
按照省农委、档案局印发的《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实施办法》(苏农经〔2015〕2号),做好资料整理归档工作,并依法按期移交档案管理部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七条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两份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补正。
法律分析:土地承包经营权属土地使用权的范畴,发包人对发包土地享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是向承包人发包土地的前提条件。其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核心内涵是承包人享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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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赵明媛律师
来源:头条-确认土地承包合同无效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