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地被强推,圣运律师助力委托人获得胜诉!

发布时间:2022-08-18 10:26:58 作者:圣运律师

承包地面临征收,在补偿没谈拢、未进行安置的情况下,征收方直接对百姓的房屋进行强拆,对土地上的青苗、树木予以强推。面对这一堆废墟,被

承包地面临征收,在补偿没谈拢、未进行安置的情况下,征收方直接对百姓的房屋进行强拆,对土地上的青苗、树木予以强推。面对这一堆“废墟”,被征收人如何应对?应该诉谁?今天圣运律师结合一起胜诉案例为大家讲解。

 

案情:补偿谈不拢,土地遭遇强推

 

河北廊坊的邵先生在本村拥有合法土地并且持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两年前,邵先生收到区开发建设指挥部作出的《通知》,邵先生才得知自己的土地被征收。通知内容为:某工程是我县重点民生工程,该工程涉及你户部分承包土地需进行征收,为确保工程按时开工,请你户及时到县城南新区开发建设指挥部办理土地征转手续,并领取补偿款。

 

由于补偿款过低,邵先生未签补偿协议,也未领取款项。

 

三个月后,区开发建设指挥部又再次给原告发出通知,再次通知邵先生办理土地征转手续,领取补偿款并清理地上物,逾期未领取的,并告知,逾期未办理,会将款项直接拨付给邵先生,同时将对地上物进行清理工程开工建设。

 

后,邵先生的承包地及地上物被强推。

 

 
办案焦点一:哪个部门是诉讼适格主体?

 

强推的书面通知系区开发建设指挥部发出,圣运律师决定从这个切口入手,经调查发现,该开发建设指挥部属于县政府设立,并且通知中载明,“某工程是县政府安排的重点市政工程”,律师表示,以此可知案涉征收项目由县政府组织实施并统筹管理,征收过程中产生的法律责任应由县政府承担。

 

依据最高法法相关裁判【(2018)最高法行再106号】可知:“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有且仅有市、县级人民政府才具有依法征收土地及其附属物的职权,发布公告亦是其履行职权的表现。因而,在被拆除房屋位于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征收范围内的情况下,除非市、县级人民政府能够举证证明房屋确系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由其他主体违法强拆,人民法院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推定强制拆除行为系市、县级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主体实施。”

 

据此,圣运律师协助邵先生以县政府为被告提起诉讼程序。

 

办案律师对此解释:“本案中县政府作为案涉征收项目的实施主体,其主张未实施案涉强推行为不能成为其不对该行为行为不负法律责任的理由,其在网站公示了征收项目信息,证明其知道案涉征收项目实施行为的存在,且县政府并未提供系其他机关实施强推行为的有效证据,可以推定被告为本案责任主体。”

 

 
办案焦点二:强推行为是否存在违法?

 

律师表示,征收过程中对补偿、搬迁问题无法协商一致应当作出责令交地决定书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具有直接强推土地的法定职权。

 

根据案涉强推行为作出时有效的2014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县政府未与邵先生就地上附着物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且未作出责令交地决定,直接实施强推行为,违反法定程序。

 

 
审理结果:被征收人获得胜诉!

 

在诉讼过程中,县政府辩称邵先生未提供其拥有地上物所有权的合法凭证,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且县政府没有直接实施强推行为,不属于适格的被告主体。

 

办案律师在诉讼过程中协助邵先生准备了周全的证据,包含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区开发建设指挥部向邵先生作出的通知、土地强推前后的照片以及县政府官方网站对于案涉征地项目的公示。以此证明邵先生确实为承包地的拥有者,以及强推行为的违法性。

 

法院经审理后,认可圣运律师的意见,判决确认县政府强推邵先生承包地的行为违法。

 

律师提示大家,对于集体土地征收主体的推定,不能简单机械地照搬法条,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过程中,一定要保留好政府有关部门作出的关于征收事务的书面文件,确认好征收主体。任何政府部门都不能行使超越其法定职权的权力。如果您无法确定征收主体,建议各位在关键节点及时向专业律师进行咨询,避免合法权益进一步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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