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家土地是国有土地还是集体土地?圣运律师教你如何区分!

发布时间:2018-07-31 09:48:05 作者:圣运律师

通俗的说,土地性质是指你家的地是集体土地还是国有土地,这不仅关系到你的土地可以用来干什么,建房、种田、建养殖场、盖楼

        通俗的说,土地性质是指你家的地是集体土地还是国有土地,这不仅关系到你的土地可以用来干什么,建房、种田、建养殖场、盖楼......更重要的是在遇到征收土地时,这关系到如何补偿、补偿多少的问题,因为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的征收标准是不一样的。那么,哪些土地属于集体土地,哪些土地属于国有土地,在遇征收时,又如何判断自己的土地性质,争取合法合理的补偿呢?下面圣运律师将为您详细讲解。
 
1、明确土地性质,争取合法合理补偿
 
       (1)国有土地。国有土地,顾名思义就是所有权归国家所有,我们享有的只是土地的使用权。根据《土地管理法》第8条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国家所有的土地包括:(一)城市市区的土地;(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三)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圣运律师提示大家,上述(五)并不是说此种情况下集体土地直接转为国有土地,而是指国家此时可以依法将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
 
        国有土地不存在征收问题,通常是征收或者拆迁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各方因素的影响,所以对于补偿标准国家没有制定统一的标准,需要各地结合自身情况制定标准,但补偿的一个大原则是“不得低于现有生活水平”。
 
      (2)集体土地。实践中,跟农民最常见的集体土地主要指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农民个人享有的只是这些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所有权属于集体经济组织。
 
         对于农用地,通常会涉及将其征收为国有土地,此时需要办理农用地转批手续,否则,未经办理农用地转批手续,私自将其用于非农建设的,属于违法行为。
 
         征收集体土地时,要按照土地的原有用途进行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2、国有土地还是集体土地?谁来告诉我?
 
        得知自己土地性质的方式有很多,除了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作出判断外,还可以通过一些更加明确或者权威的方法确定自家土地性质。
 
     (1)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判断。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往往是打开征收信息大门的第一步,被征收人可以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获得土地所有权的信息,明确土地性质。
 
     (2)依据手中持有的土地证判断。我国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目前我国核发三种土地证:对集体土地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对用于非农建设的集体土地核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对国有土地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因此,土地证持有人可以看一下自己手中持有的土地证,上面有记载土地性质是国有还是农民集体所有。
 
     (3)查询土地档案。《土地登记办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制度。据此,被征收人可以通过查询土地档案判断土地性质。
 
 
以案说法
 
        2017年5月3日,申请人何女士向被申请人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提交《查处申请书》,要求依法对硚口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将申请人依法拥有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登记为集体土地并编制征地申报材料(一书四方案)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2017年6月26日,被申请人作出了《关于的回复意见》,该回复中称:经查,2011年5月,原武汉市勘测设计研究院对该地块进行了实地勘测并出具了土地勘测界定技术报告,基本情况为:该地块土地面积为2.3411公顷(全部为集体土地),坐落在硚口区长丰街某处土地利用现状为建设用地(农村宅基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经国家依法征收后,其土地所有权的性质才能成为国家所有,对于申请人的情况,被申请人将进一步调查核实,并依法处置。2017年6月27日,申请人通过EMS向被申请人邮寄了该回复意见。
 
复议决定
 
        复议机关经审理认为,被申请人在答复中称,将对申请人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进一步调查核实,表明被申请人的调查尚未结束。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依据不足,不符合法律规定,遂决定:撤销被申请人2017年6月26日作出的《关于XX<查出申请书>的回复意见》,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处理。
 
典型意义
 
        公民在遇到征地拆迁时,有权对政府机关制作的相关信息要求公开、对具有行政查处职责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查处,行政机关处理查处申请时应当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上作出答复,而本案行政机关未查明事实即作出答复,明显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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