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没落实,过渡费也不给,不合法!

发布时间:2020-07-20 09:52:51 作者:圣运律师

金女士的房子被拆了,安置房却迟迟下不来,无奈之下,决定委托圣运律师事务所帮助她进行维权。 王有银律师表示,拆迁方的安置房迟迟不下

    金女士的房子被拆了,安置房却迟迟下不来,无奈之下,决定委托圣运律师事务所帮助她进行争取合法权益。


    王有银律师表示,拆迁方的安置房迟迟不下来,拆迁方不仅要承担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还要支付这期间的过渡费用。也就是说,安置房下不来,其间产生的租房等费用,拆迁方都应该承担。

    过渡费用的落实也这是争取合理安置的一个重要环节。

基本案情

    金女士是河南事新郑市龙湖某村村民,在本村拥有合法的宅基地和房屋。因“XX社区建设”项目被征收。龙湖镇人民政府与金女士于2013年签订了《征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其中对安置补偿的方式及费用有明确的约定。但实际上,自金女士签订完安置补偿协议交房后,政府就组织人员开始开工建设。按照协议,原本18个月后应当交付1套安置房,但金女士苦苦等待,安置房却一直并未交付到她手中。不仅如此,2018年7月起,龙湖镇人民就不再支付金女士任何安置过度费用了。这导致金女士生活苦难,十分拮据,合法权益也受到了严重侵犯。因此,愤怒的金女士来到了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准备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圣运律师认为,签订的《征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是金女士与龙湖镇政府在意思表示真实的情况下签订的,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没有合法手续性规定,应当属于合法有效的拆迁补偿协议。因此双方都应当全面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

    本案中,金女士已经履行了约定的义务,但镇人民政府仅支付过渡费至2018年6月,之后的过渡费未予以发放,也未交付任何安置房,这样的行为实属不当。因此,圣运律师协助金女士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镇政府按约定支付过渡费用。

    王有银律师表示,过渡费是拆迁后对被拆迁老百姓给予临时安置的费用,目的是保障被拆迁人在原居住房屋被拆迁后至入住新安置房期间的基本居住和生活条件。如果拆迁方没有按约履行安置职责,那么这其中的过渡费用也将有所增加。

     法院经查明案情后,认可了圣运律师的意见,判决新郑市龙湖镇人民政府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金女士的安置过渡费用。

律师提示

    “过渡安置费”存在于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方式的情形下。无论是安置房超期未落实,或是违法拆除情形下的行政赔偿,对“过渡安置费”的考量要密切结合具体案件中被征收人所遭受的损失,而不能机械、僵硬地照搬规定,否定这部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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