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改时,一家七口人分得宅基地并建房,后来遇上了拆迁。由于土地的权属问题,女儿、孙女和儿媳的侄女对簿公堂。法院审理后认为政府作出的
土改时,一家七口人分得宅基地并建房,后来遇上了拆迁。由于土地的权属问题,女儿、孙女和儿媳的侄女对簿公堂。法院审理后认为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违法,判女儿、孙女胜诉。
这是发生在山西晋城的事情。土改时,王女士一家七口人分得一处宅基地并建房。后来,王女士早年去世,她有一子、二女。儿子有一养女,儿媳还有一侄女温女士。
好多年后,房子遇上拆迁。后辈们为房屋的权属问题打起了官司。
2017年10月,王女士的两女儿及孙女诉至法院。她们称,温女士离婚后没有房子住,作为亲戚暂住在诉争房屋,2009年司徒村实施城中村改造时委托温女士帮助办理。
她们还诉称,2015年,村委分新房领钥匙时温女士竟说诉争房屋是她的,并称因姑父、姑母先后失去亲生儿女,为照顾二老及二老收养的女儿,一直伺候三人前后达15年之久,二老决定将自己名下的房屋赠送给温女士作为赡养的回报,故而政府才将诉争土地使用权由原登记权利人变更至温女士名下。
她们认为温女士的说法不符合事实,市政府为温女士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违法,请求予以撤销。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温女士在办理土地使用证时系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政府在审核其提交材料时没有尽到审慎审查义务,错误地为温女士颁发了《集体土地使用证》。但因涉案房屋在司徒村拆迁改造时已被拆迁,应确认该发证行为违法。
法院判决确认政府为温女士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违法。
温女士不服,诉至法院。她说,根据晋城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保存的1997年5月21日涉案土地的《地籍调查表》,说明涉案土地已登记给王先生。之后由王先生变更至自己名下。
王女士的女儿和孙女则说,被诉行政行为明显违法。政府提供的土地使用者为王先生的地籍调查表中,地籍勘丈记事、地籍调查结果审核意见栏全部是空白,政府也并没有给王先生颁发土地使用权证,说明王先生并未取得诉争土地使用权。政府仅依据司徒村委出具的两份与事实不符的证明即为温女士颁发了被诉土地证,证据不足。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王先生(王女士儿子)于1997年已去世,其不可能在1999年的转让证明上签字。温女士是王先生夫妇的侄女,而非证明中所述系其女儿。市政府对此未尽到审慎审查职责,依据虚假证明为温女士颁发被诉发证行为,证据不足。
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此,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有银表示,涉及家庭关系的诉讼比较复杂,有审理周期长、调查取证难等特点,如若处理不慎,极有可能加速已受损的亲情关系走向决裂,甚至会给社会安定带来隐患。
“从公序良俗的角度来看,家庭是亲情的港湾,是整个社会伦理道德的基石。拆迁本来是好事,搞得家庭成员之间产生矛盾太不值当了。但确实有不可调和的矛盾,走到对簿公堂的地步,还是要咨询专业律师。”王有银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