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批准征收集体土地?法院:无权,确认违法!

发布时间:2024-06-20 10:28:00 作者:圣运律师

孙女士的房屋位于河北省石家庄市某村,房屋所在土地为其宅基地,性质为集体土地。2016年6月,孙女士通过村门口张贴的公告得知所在市的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2016年3月做出了一份《房屋征收决定》,孙女士的宅基地在征收范围内。

孙女士的房屋位于河北省石家庄市某村,房屋所在土地为其宅基地,性质为集体土地。2016年6月,孙女士通过村门口张贴的公告得知所在市的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2016年3月做出了一份《房屋征收决定》,孙女士的宅基地在征收范围内。

 

通过了解,孙女士认为经开区管委会没有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主体资格,某市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行为在程序上违法,故以经开区管委会为被告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被告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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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答辩中称,管委会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并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只是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并且在文件中,主要谈及的是且主要涉及补偿标准,实质上并不具有征收性质,因此未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产生独立的实际影响和法律后果,依法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过开庭审理认为:无论是从文件名称还是文件内容来看,《房屋征收决定》都是管委会意图征收项目范围内的土地,因此管委会答辩称该文件不具有征收性质的答辩不能成立;其次,市管委不具备征收资格,在法庭上法院要求管委会提交其征收行为系经过省政府审批的文件,但是被告却无法提交,因此由被告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法院依法判决:确认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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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运律师案件评析
 

 

针对本案,圣运律师团队就行政案件中举证责任的相关问题提供如下法律关键点供大家参考。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市政府是否有权批准集体土地;市政府未提交省政府的批复诉讼后果如何。本案中,被告《房屋征收决定》规定的补偿项目系“某铁路沿线棚户区改造项目”,补偿范围也有明确的收回土地区域红线进行划分,且该补偿项目范围包括了原告房屋所在的范围,且要收回其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因此该《房屋征收决定》是针对特定区域内的特定人作出的,且该文件对原告的房屋设定了权利义务,因此《房屋征收决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被告答辩显然无法成立。

 

其次,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四十六条之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及国务院根据法律规定的权限进行审批,其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无权批准征收土地。土地被征收后,对地上附着物应当进行补偿。法律没有授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被告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公告范围内的土地已经被征收为国有,因此原告房屋的土地性质仍然是集体土地,那被告就不具有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法定职权,因此被告无权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和附着物征收的权限,所以其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没有法律依据,被告无权限征收案涉土地。因此被告应当提交其征收系经过省政府批准。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但本案中,在法院已释明应当由经开区管委会提交其征收是经过省政府的批准后,被告却无法提交相关的证据证明其主张,应当视为被告没有证据,承担败诉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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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征收土地面积的不同,需要不同的主体进行审批。通常来说,省政府是最基本的审批主体。因此,如果当我们的土地被纳入征收范围时,征收方如果仅以市级政府作出审批意图合法征收的程序,大家就要格外注意。应当要求征收方出示征收是经过省政府或者国务院的批准,不然就是违法征收。所以,当大家作为被征收方时,要及时通过类似于信息公开、行政复议以及听证等程序获取相关的审批,以“公开”促谈、以“复议”促谈,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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