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户申请信息公开,回复:涉及个人隐私,不予公开!

发布时间:2020-06-30 15:05:03 作者:圣运律师

村民遇上拆迁,申请信息公开,政府称涉及开发商机密及个人隐私,不同意提供。村民诉至法院,二审法院判令信息应予公开。 河南省漯河市的

    村民遇上拆迁,申请信息公开,政府称涉及开发商机密及个人隐私,不同意提供。村民诉至法院,二审法院判令信息应予公开。

    河南省漯河市的李女士遇上拆迁,2019年6月10日,她通过邮寄方式向召陵区政府邮寄信息公开申请,内容显示:2010年1月18日,区政府与某置业公司签订了《漯河市召陵区范庄城中村改造协议书》,但截止到2017年底、2018年初领到安置房,政府并没有以任何形式对我村的安置补偿进行公开。
 
    李女士申请,区政府以书面形式公开每家每户拆迁时的拆迁面积及补偿款,以及每家每户的安置房面积及补交的金额。
 
    2019年6月20日,召陵区政府作出《答复》,主要内容为:“区政务中心进行了认真研究,你们申请的这两项申请公开内容涉及开发商商业机密及范庄村拆迁村民个人隐私,经征求开发商及范庄村村民意见,认为申请获取的信息属于商业机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因此不同意提供申请人申请获取该政府信息。”
 
    李女士不服该答复,诉至法院。法院一审认为,李女士申请公开的信息,如果公开会对置业有限公司的商业秘密及其他拆迁村民的隐私权造成损害,判决驳回李女士的诉讼请求。
 
    李女士向本院上诉称,在涉及第三方的情况下,政府信息是否公开,并不取决于第三方是否同意,本案上诉人申请的信息属于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
 
    区政府答辩称:案涉信息区政府没有记录保管,案涉信息公开纠纷已经生效判决解决。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区政府应当保存有上诉人申请公开的“每家每户拆迁时的拆迁面积及补偿款及公开每家每户的安置房面积及补交的金额”信息,依法应当向申请人公开。
 
    法院还称,区政府以“经过向第三方征询意见,第三方村民委员会及某置业公司也不同意公开”为由不予公开上诉人申请公开的信息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判令政府对李女士所申请公开的信息予以公开。
 
    对此,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有银表示,土地征收和房屋征收等政府信息涉及国家利益和公民的重大利益,应置于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信息涉及到的第三方,应对政府在公开上述信息过程中对其隐私的损害有所隐忍和让步。
 
    “李女士最终得到了公平的判决。类似情况的拆迁户,建议咨询专业律师。”王有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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