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口农民之家,儿子私签协议同意拆,女儿报警不同意

发布时间:2020-06-27 22:34:03 作者:

一大家子,有9个人是农业人口。遇上拆迁后,儿子私自和拆迁指挥部订立帮助拆迁协议。之后引发诉讼,法院判拆除违法,责令政府采取补救措

    一大家子,有9个人是农业人口。遇上拆迁后,儿子私自和拆迁指挥部订立帮助拆迁协议。之后引发诉讼,法院判拆除违法,责令政府采取补救措施。

    湖南长沙雨花区的史先生一家人,遇上了拆迁。他的儿子私自与拆迁建设指挥部订立了帮助拆除协议书。

    协议明确,拆迁房屋总建筑面积225平方米,家庭人口5人,均系农业人口。协议第三条还约定,承诺在2017年前将项目内房屋搬空并交由指挥部拆除。
 
    后来,拆迁建设指挥部就组织人员拆除史先生家的房屋。过程中,史先生的女儿还报警。
 
    我的房子,没和我达成补偿协议就拆房?史先生不服,他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一审审理认为,史先生的儿子并非涉案房屋产权人,无权代替史先生与拆迁建设指挥部订立帮助拆迁协议。并且,拆除过程中,史先生的女儿以报警的方式明示否定就拆除涉案房屋已经达成合意,在此情况下,拆迁建设指挥部仍然组织强行拆除涉案房屋,应当认定为行政没有合法手续行为。
 
    法院还称,拆迁建设指挥部组织拆除涉案房屋前,没有业已生效且具有执行内容的法律文书作为执行依据,不具备拆除涉案房屋的前提条件,故拆除违法。
 
    一审法院判决拆除违法,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

    区政府不服,提出上诉称:原审认定史先生的房屋系被拆除并责令区政府采取补救措施,系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且责令采取补救措施不具有可执行的内容。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区政府在未与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史先生就补偿安置达成协议、未经人民政府作出安置补偿裁决,没有法律授权,且在被拆迁人已经报警的情况下,仍强行拆除史先生的房屋违反法律规定。
 
    法院还称,涉案房屋已经被列入经省政府批准的征收范围,且已被拆除,不具备恢复原状的条件,原审判决区政府采取补救措施并无不当。
 
    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此,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有银表示,本案中,史先生的儿子不是房屋登记的所有权人,其签订的协议不能作为拆除行为的合法依据。
 
    “许多农民遇上拆迁后,权益受损而浑然不自知。这个案子中史先生的儿子就是个典型的代表,因为不懂法,冒然和政府签订帮助拆迁协议,导致全家人利益受损。建议拆迁户不懂还是要咨询专业律师。”王有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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