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城中村改造征收通告引不满,拆迁户起诉,败了

发布时间:2020-06-09 09:37:14 作者:圣运律师

城中村拆迁,政府直接根据村两委和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城中村改造实施方案以及村委征求改造意见等发布《拆迁征收通告》。后被村民起诉,

    城中村拆迁,政府直接根据村“两委”和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城中村”改造实施方案以及村委征求改造意见等发布《拆迁征收通告》。后被村民起诉,法院终审判政府发布征收通告行为违法。
 
    这是山西大同的事情。常先生是大同市南郊区马军营乡房子村人,2014年1月14日,大同市政府发布《拆迁征收通告》,该通告公布了拆迁项目、拆迁实施单位、拆迁区域等内容。大同市政府还在该拆迁征收通告上落款盖章。
 
    常先生家的房在拆迁范围内,他对政府发布的《拆迁征收通告》不服,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大同市政府发布的《拆迁征收通告》,并未涉及房屋征收与补偿事项,只是具体告知了被拆迁人有关拆迁项目、拆迁实施单位、拆迁区域、拆迁时间、期限及被拆迁人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而且该通告发布时,涉拆房屋所占用的土地已由山西省政府审批征收为国有土地。政府发布的《拆迁征收通告》内容完备,符合法律规定。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常先生的诉讼请求。

    常先生不服,继续上诉。他说,《拆迁征收通告》第七条和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查处非法建设紧急通告》规定2008年6月3日后建成的房屋不予补偿,与同日发布的《关于东南环路西侧名城复兴工程房屋征收的通告》补偿标准、权利告知不同。
 
    常先生还称,大同市政府不履行职责,法定必须公告的事项未公告,不符合《土地管理法》、《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
 
    二审法院认为,大同市政府在诉讼中没有提供作出征收决定前实施过拟定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社会风险评估、拨付补偿费用等法定前置性程序行为,直接根据上诉人所在村“两委”和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城中村”改造实施方案以及村委征求改造意见等发布《拆迁征收通告》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的规定,程序违法。
 
    法院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确认大同市政府发布《拆迁征收通告》行为违法。
 
    对此,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有银说,本案表面上被诉行为是大同市政府发布《拆迁征收通告》的行为,实际上村民是对通告中载明的征收行为不服。
 
    因政府在通告之外没有作出过其他征收决定,故通告是行政征收决定的载体,其发布《拆迁征收通告》的行为具有可诉性。但相关政府部门没有依据《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实施过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行为,导致了诉讼。
 
    “拆迁案件中,政府程序违法的情况特别多。许多拆迁户因为不懂法,起诉书说不到关键点,而导致败诉。建议不懂还是要咨询专业律师。”王有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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