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实践中,有时候会遇上补偿款很低,难以维持原有的生活水平的情况,任谁也是不愿意拆房的,一旦局面僵化,拆迁方可能会以拆除来胁迫,
拆迁实践中,有时候会遇上补偿款很低,难以维持原有的生活水平的情况,任谁也是不愿意拆房的,一旦局面僵化,拆迁方可能会以“拆除”来胁迫,甚至直接拆除,这真的合法吗?
甘肃省某村村民林先生就遇见过这种事,求助于圣运律师,最终在圣运律师的帮助下成功争取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因城市发展需要,林先生的房屋被纳入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征收范围,某县人民政府发布了征收补偿安置公告,林先生因对补偿标准有意见而未交出土地,甘肃省兰州某县国土局(以下简称县国土局)以林先生严重影响了改造项目的推进为由,于2018年5月责令林先生交出土地并配合完成拆迁工作。
2018年6月,县国土局拆除了林先生的房屋,经多次交涉无果,林先生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圣运律师寻求法律帮助。
圣运律师认为,县国土局在作出上述决定时并没有给予任何安置补偿,涉案土地不具备责令交出的前置条件,此时对林先生的房屋实施拆除,没有法律依据,在圣运律师的协助下,林先生提起了行政诉讼。
但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土地取得了征地批复且已进行公告并且县国土局已经为林先生在银行开立账户并存入了补偿款,判决驳回了林先生的诉讼请求,林先生不服,圣运律师协助林先生提起了上诉。
二审中,圣运律师认为,在县国土局责令林先生交出土地之前,林先生并未依法得到任何安置补偿,县国土局先责令交地,再拆除,后补偿的行为违背了法定程序,并且虽然某县国土局为林先生在银行开立账户并存入了补偿款,但补偿数额较低,存在不合理之处。
最终法院采纳了圣运律师的意见,撒销了一审判决,确认了县国土局做出的《限期交出被征收土地的决定》违法。
对于这种情况,最高院怎么说?
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发布的《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没有合法手续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指出,如果征收补偿决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拆除措施:
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
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
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
超越职权
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宜没有合法手续执行的情形。
圣运律师说
在现实生活中,因为拆迁方赶拆迁进度等原因,常常会有上述案件这样强行拆迁的事情发生,虽然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有明确的规定:“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不允许拆除,但是这并不代表被拆迁人消极等待就能解决问题,寄希望于法院不支持拆迁方的没有合法手续执行申请,易使自己陷入被动的局面。
上述胜案中,林先生与拆迁方进行多次交涉未果后,果断选择不再拖延,及时求助于圣运律师,这是非常正确的选择,补偿不合理不签补偿协议拆迁户千万不能“坐以待毙”,争取合法权益也是有时间限制的,期限一过,征迁方即可申请法院司法拆除。争取合法权益宜早不宜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