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中,拆除违建之名来进行逼迁时有发生,这一手段主要针对那些存在自建房屋年久失修,或房屋证件不齐全等问题的被征收户。征收方紧抓住
征收中,拆除违建之名来进行逼迁时有发生,这一手段主要针对那些存在自建房屋年久失修,或房屋证件不齐全等问题的被征收户。征收方紧抓住这些把柄,并以此要挟被征收人签字同意拆迁或拆除房屋。
对此,河南省高院明确表示,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政府在当事人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情况下,不遵循法定的组织实施程序,径行将涉案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并拆除,其执法目的不是为了严格农村土地的管理使用,而是为了避开法定的组织实施程序、加快拆除进程,属于滥用职权行为。
对此,河南省高院明确表示,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政府在当事人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情况下,不遵循法定的组织实施程序,径行将涉案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并拆除,其执法目的不是为了严格农村土地的管理使用,而是为了避开法定的组织实施程序、加快拆除进程,属于滥用职权行为。
天津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就和大家谈谈这起案例。
案例:以拆违促拆迁
兰考县城关乡市皓村村民杨先生,拥有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并建有房屋。2013年4月22日,兰考县政府作出《兰考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杨先生房屋在征收范围内。2016年4月11日,以杨先生房屋没有土地登记档案,所建房屋无规划许可证为由,兰考县综合执法局做出限期拆除决定书,责令杨先生在收到该通知书三日内自行拆除在市皓村内建设的建筑物。
2016年11月1日,兰考县综合执法局做出限期拆除催告通知书,催告杨先生在收到催告通知书次日起的十日内履行义务。2016年11月15日,兰考县综合执法局做出《综合执法局关于依法对杨付居违法建筑拆除的公告》,要求当事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在一日内自行拆除。2016年11月17日,兰考县政府组织人员将杨先生的房屋予以拆除。
杨先生起诉至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兰考县拆除行为违法,法院判决确认兰考县政府的拆除行为违法。县政府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称:“由于农村发展程度及行政管理的实际情况等,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普遍存在着只有部分建设手续甚至完全缺乏建设手续的情况,这是一种客观现实,不是农村居民能够克服和解决的,其不存在过错,相反,这种管理现状在很大程度上是行政机关造成的。
兰考县政府推进征收实施工作,已与大部分村民签订补偿协议,因本案一审原告没有签订补偿协议,兰考县政府便不遵循法定的组织实施程序,而径行将涉案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并拆除,其执法目的不是为了严格农村土地的管理使用,而是为了避开法定的组织实施程序、加快拆除进程,属于滥用职权。”最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提示
王有银律师大家,房屋存在瑕疵或手续不全并不等同于违建。其次,房屋确实存在问题,这也和征收补偿没有直接的关系,不能因此剥夺其获得合理补偿的权利。
而且,违建还是合法建筑,不是征收部门说了算。要看是否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建设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有些基于历史原因没有手续的房屋不应当被认定为违建。手续不健全的情况下,被拆迁人后将手续补充完整,也不应当再被认定为违建。
哪怕房屋被认定为违建即将被拆除,被拆迁人也可以根据《行政没有合法手续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也可以选择向专业的律师求助,以维护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