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4-29 09:50:29 作者:圣运律师
集体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征收是有着很大区别的,不仅依据的法律法规不一样,征收程序也不一样,而且最主要的是征收补偿标准也有着天壤之别。虽然这两年农村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土地价值也越来越高,尤其是宅基地价值,但是与国有土地价值相比还是差了不少。
那么在征收集体土地时,能不能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对自己进行补偿安置,是很多被征收人最关心的问题。
1、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集体土地征收依据的是《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规定。
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2、国有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根据高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解读如下,在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被拆迁房屋已经被纳入城市规划区的,拆迁户可以请求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进行补偿,这种请求法院是支持的。
但仍然有很多需要注意的地方,在规定中说明农村房屋拆迁适用城市房屋的补偿的情况,适用国有土地补偿标准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还没有进行安置的
规定中说明了没有针对此次拆迁进行安置补偿,意思是说拆迁方进行了拆迁行为,但没有制定发布补偿方案的,这里需要注意,并不是双方没有签订补偿协议或者没有支付补偿,我们都知道,农村拆迁过程中应当有补偿方案的制定环节,因为拆迁方的行为存在违法导致其他工作开展了,但安置补偿方案的工作还没有进行,那么此时就可以使用上述规定中的补偿。
如果已经制定并且发布了安置补偿方案,只是因为双方对补偿不能达成一致,一段时间内无法完成补偿工作的,此时即便是被拆迁房屋已经被划为城市规划区内的,但因为安置补偿方案制定时的土地性质为集体,所以也只能按照农村的拆迁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有的时候一些地区因为拆迁方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工作延误,一般会对拆迁户的补偿适当调整。
2、扣除土地补偿费用
规定中明确写明应当扣除已取得的土地补偿费用,因为我们都知道,农村土地性质是集体所有,所以土地归集体,如果此时我们已经按照国有土地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再占据土地的补偿费用是不合理的。所以,如果按照国有土地房屋补偿标准,就应当扣除已得到的土地补偿。
在规定中还说明了对一般情况的请求法院都应当支持,这里说一般应当给予支持,并非是全部支持,因为征拆过程十分复杂,为了考虑的公平公正性,需要综合考虑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协调。
圣运律师提醒大家,不管是集体土地征收,还是国有土地征收,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一旦发现补偿不合理,征收方未按法定程序进行,强行断水、断电,逼迫自己搬迁等,那么一定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