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4-18 19:18:11 作者:圣运律师
李先生的合法房屋在被征收时,征收方不仅认定面积少于证载面积,在协商时还使用了威胁性语言。在咨询律师后,李先生拿起了法律武器维权,
李先生在内蒙古某市买了一套房屋,因道路拓宽改造工程,征收方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及补偿安置方案,李先生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其后,征收方根据房管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认定李先生的涉案房屋面积为73.225平米,这个面积远低于房屋的实际面积,征收方工作人员在与李先生妻子协商时使用了威胁性语言,李先生妻子进行了录音。2018年3月底,征收方与李先生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按照被征收房屋面积为73.225平方米计算,对李先生进行补偿。
李先生向律师咨询,后将征收方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与征收方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
一审法院认为,李先生购买该房屋时是按照房产证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交纳购房款,持有合法《房屋所有权证》,在签订补偿协议时,自愿减少房屋补偿面积,放弃部分补偿款明显不符合常理。结合征收方相关工作人员与李先生妻子进行协商时使用的语言具有威胁性质的情形,李先生主张在征收方胁迫下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书》的理由成立。因此,判决撤销案涉《安置补偿协议书》,征收方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征收方不服,向内蒙古高院提起上诉,称案涉房屋上大下小的现状与产权证登记的上小下大矛盾,其根据《情况说明》认定房屋面积,房屋面积正确,协议内容合法有效,且全部履行完毕,李先生已经领取了全部补偿款。
二审法院认为,李先生的《房屋所有权证》明确标明房屋面积为80.8平方米,未核实案涉房屋登记簿记载内容,未综合审查房屋档案中全部相关材料,仅根据《情况说明》认定案涉房屋面积,一审判决撤销被诉行政协议并责令征收方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并无不当。因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于该案,王有银律师认为,行政机关签订行政协议,应当在其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不得侵犯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也不得以协议为名,损害行政协议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在有房屋所有权证及房屋档案记载的情况下,征收方认定的面积少于房屋面积,损害了李先生的合法权益,明显不当。
“在征收拆迁过程中,如果征收方的行为明显违法,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了,应及时咨询专业的拆迁律师,通过法律程序争取合法权益,避免后续争取合法权益陷入被动。”王有银律师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