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4-18 18:35:26 作者:圣运律师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应按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经法定程序依法征收。但张先生在集体土地上的971平方米的房屋,征收方却未履行征地法
张先生不服,委托律师通过法律途径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撤销了。今天,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有银律师和大家一起看看这个案件。
张先生是湖南某村村民,在该村建有房屋,总面积971平方米。2017年,该村被纳入棚户区改造项目红线范围,同年11月17日,征收方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张先生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征收方选定评估公司对张先生的房屋进行估价,评估价格为349万元。随后征收方就补偿事宜与张先生进行了多次协商,但一直未能达成补偿协议。2018年9月20日,征收方对张先生的房屋作出《房屋补偿决定书》,对张先生进行一次性货币补偿,共计370万。
张先生不服,委托律师帮助争取合法权益。2018年11月15日,张先生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但市政府作出维持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于是张先生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行政复议决定和征收补偿决定。
一审法院认为,征收方在履行正当程序后,依据房屋评估价值作出涉诉房屋补偿决定,保护了张先生的选择权。被征收房屋价值按当时时点评估合理,张先生在法定期限内也未提出异议,不存在被征收房屋价值过低的问题。因此,判决驳回张先生的诉讼请求。张先生不服,向湖南省高院提起上诉。
湖南省高院认为,张先生房屋所在土地为集体土地,征收方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进行征收,属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且征收方对张先生涉案房屋的评估价,比较周边房价,明显较低。即便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征收方未告知张先生明确的房源以及具体调换方式,未保障张先生就货币补偿还是产权调换的选择权。因此,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征收方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责令征收方重新作出处理。
对于该案,王有银律师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集体土地及其地上房屋的征收,依法至少须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本案中,涉案房屋所在地虽已被纳入城市规划区,仍是集体土地。故对该地及地上建筑物的征收,应按集体土地征收程序进行。
王有银律师提醒广大村民,在遇到征收拆迁时,要关注征收程序、政策,注意收集证据,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应第一时间咨询专业律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