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完拆迁置换协议不履行,被判赔违约金320万

发布时间:2020-04-30 16:34:27 作者:圣运律师

刘先生与政府签了拆迁置换协议,说好的拿64 5亩土地换政府的60亩国有工业用地,但政府最终履行不了了。法院最后判决,政府应支付给刘先生

    刘先生与政府签了拆迁置换协议,说好的拿64.5亩土地换政府的60亩国有工业用地,但政府最终履行不了了。法院最后判决,政府应支付给刘先生拆迁补偿款1080万元、违约金320万元。
 
    下面,听圣运律师说说这个案件。

    刘先生在河北三河市拥有64.5亩土地。后来刘先生与李旗庄镇政府签订拆迁置换协议书,约定刘先生将这些土地以置换的方式给李旗庄镇政府,镇政府为刘先生提供60亩的国有工业用地,使用期50年。
 
    签完协议后,刘先生在清理土地上的机械设备和原材料、拆除车间的过程中,发现镇政府并未按照约定将准备给刘先生的60亩土地圈占起来,故停止了拆除工作。
 
    经查明,这60亩土地不属于镇政府管辖,政府没法给土地,也没法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刘先生于是起诉了。
 
    一审法院认为,镇政府没有办法履行补偿协议,应当对刘先生的拆迁地上物予以经济补偿。按照当时的地价18万元/亩计算,判决镇政府应当给刘先生1080万元的拆迁补偿,并支付违约金320万元,刘先生将涉案土地退还。

    镇政府不服上诉。二审法院查明,刘先生、李旗庄镇政府均认可该60亩工业用地是拆迁补偿款置换而来,现在政府没有办法提供土地并办理使用权证。
 
    并且协议约定,如李旗庄镇政府在规定时间内未给刘先生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李旗庄镇政府每逾期一日向刘先生按60亩赔偿当时国有土地补偿价日3‰的违约金。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针对此案,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有银律师认为: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的,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
 
    无论是谁,签订协议后都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否则就要面临违约金。
 
    王有银律师表示:签订拆迁协议是土地征收过程中的核心环节,很多拆迁户法律知识不够,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因此这时候咨询专业律师很重要,有利于获得更好的争取合法权益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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