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房子拆除了,只对人做了安置,但没给安置补偿款! 拆迁户起诉之后,法院判决,钱得给。今天,圣运律师说说这个案件。 敖女士是贵州省
把房子拆除了,只对人做了“安置”,但没给安置补偿款!
拆迁户起诉之后,法院判决,钱得给。今天,圣运律师说说这个案件。
敖女士是贵州省盘州市柏果镇村民,因城镇工程改造,镇政府对敖女士家的房屋进行了拆除。
经过诉讼,法院最终确认,镇政府的做法是违法的。之后敖女士又起诉,要求镇政府给安置宅基地,并支付安置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申请安置宅基地属于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不是行政赔偿案件的审理范围。
于是,敖女士向镇政府提交申请书,要求安置一处与被拆除面积一致且同等条件和价值的宅基地,并支付安置补助费。
镇政府不同意。经过诉讼,法院判令镇政府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这之后,镇政府经过开会,决定在柏果镇铜厂沟村一组新村安置点对敖女士进行安置,面积为134平方米。
但敖女士还是不服,再次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认为,镇政府根据法院生效判决和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原告申请,在职权范围内对原告进行安置,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合法性,应予以维持。但安置费支付问题未一并审理,徒增当事人的诉累,明显不当,最终判令镇政府还应支付给敖女士建房补助款。
针对本案,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有银律师认为:根据《国土资源部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三条第(八)项规定,住房拆迁要进行合理补偿安置,因地制宜采取多元化安置方式。
“被拆迁人要求镇政府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并非仅指宅基地安置,安置费的支付也是安置行为的内容。而且从公平的角度考虑,为保障当事人被安置的利益,应该给予适当的建房补偿。”
最后,王有银律师提醒,如果被拆迁人遇到像敖女士这样一波多折的拆迁纠纷,最好提前先向专业拆迁律师咨询,了解最佳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