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中,农民朋友该享有这些知情权!

发布时间:2020-03-12 17:54:59 作者:

随着土地开发利用进程的加快,土地征收也变得不再陌生,然而在实践过程中往往会出现许多被征地的农民并不知道自己的土地被征收了,或者直

    随着土地开发利用进程的加快,土地征收也变得不再陌生,然而在实践过程中往往会出现许多被征地的农民并不知道自己的土地被征收了,或者直到土地被征走了,也还是不知道是何种项目,是谁来征收的。

    那么当遇到土地被征收时,农民到底应该享有哪些知情权?今天圣运律师和你聊聊你的知情权究竟有哪些。

    首先我们都知道在自然资源部门进行征地前是要进行公告的,一般而言要进行拟征地公告、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安置方案公告。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明确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

    被征收人首先要清楚的是知情权是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征收方不发布征收公告而征收土地,侵犯被征收人的知情权这属于违法行为。

    一般来说当遭遇拆迁,农村被征收人的知情权相对应上述三种公告一般也有三种,即拟征地知情权、征地知情权和安置补偿知情权。

一、拟征地知情权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明确指出要健全征地程序。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要加快建立和完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协调和裁决机制,维护被征地农民和用地者的合法权益。经批准的征地事项,除特殊情况外,应予以公示。

    也就是说拟征地公告是征地程序中一个必经程序,被征地农民拟征知情权保障的有关材料是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

    当土地遭遇征收,被征收人首先在查看拟征地公告时候应该着重查看下述几个方面:

1、拟征收土地征收后的用途

2、被征土地的位置

3、此次实施征地初步拟订的补偿标准

4、对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

上述内容一般是应该予以公示的。

二、征地知情权

    征地知情权简单来说,一般是指被征地农民对征收土地方案的知情权,在征地过程中具体体现为行政机关在征地报批文件经过有权机关批准后,应当将批复的征收土地方案对被征地农民公告。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明确指出“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条明确指出:“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土地登记内容和土地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土地登记资料可以公开查询。”


在查看征收土地方案时候以下几个方面应格外留意:

1、征地批准机关是谁

2、批准文件文号、批准时间、批准用途是什么

3、被征土地的所有权人、被征土地的位置、被征土地地类、被征土地面积是否明确

4、对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征地的补偿标准、被征地农民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地点和时间是否具体



上述内容都将对之后的征收土地安置补偿产生一定影响,被征收人不可忽视。




三、征收补偿知情权


当土地遭遇征收,被征地农民最关心的莫过于征收土地的补偿问题,是否能拿到合理的征收补偿,关乎每一个被征收农村家庭的利益。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对被征地农民的补偿知情权作出了明确规定:

第七条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第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最后圣运律师要提醒您的是有的时候,由于多种原因,被征收人往往不能及时知悉土地征收信息。如果在征收过程中,遭遇征收主体未能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均有权依法要求公告。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十四条的明确规定未依法进行征用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

    并且被征收人需要了解的是,如果遭遇了政府迟迟未公开征收公告的情况,可以对有关政府部门没有保障知情权的证据进行了收集,通过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法律程序控诉行政机关未履行征收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在遭遇复杂情况时,建议联系专业律师听取专业法律意见,通过复议或诉讼等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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