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证被部门收走27年没给,拆迁时亏大发了

发布时间:2020-03-12 17:50:48 作者:圣运律师

几十年前,我国在土地、房产管理方面还有着种种不规范、不完善,这些历史原因导致了不少拆迁纠纷。

    几十年前,我国在土地、房产管理方面还有着种种不规范、不完善,这些历史原因导致了不少拆迁纠纷。比如,今天圣运律师要和大家说的这起发生在河北的案件。

    刘先生家位于河北沧州市新华区的房子,1990年取得土地使用权证。1993年沧州市区开展地籍调查,政府人员把刘先生家的土地使用证收走了,但之后一直没发回来。
 
    一去几十年,2010年,当地被划入拆迁范围。在拆迁过程中,刘先生认为沧州市国土资源局没能把土地证还回来,导致自家拆迁补偿权益严重受损,向该局申请国家赔偿。
 
    沧州市国土资源局没给答复。刘先生向沧州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沧州市政府责令国土局作出答复,但沧州市国土局还是没答复。
 
    这时候,沧州市政府干脆直接告诉刘先生,你们去法院起诉吧。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土地管理部门收走刘家土地使用权证后一直未换发新证,期间也未向其说明,怠于履行行政职责,构成了行政不作为,属于违法,应承担违法的法律后果。
 
    在新华区土地管理部门的行政不作为被认定违法的情况下,刘先生主张其拆迁补偿权益受到损害,应由沧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事实、证据和依据,作出行政判断。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收回土地使用权证后未换发新证的行政行为违法,责令沧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针对刘先生的行政赔偿申请作出行政赔偿决定。

    针对这起案件,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律师表示,老宅子拆迁,经常有一些拆迁户会有一种错误理解:即使没土地证,50年代的“老根儿”也能当凭据使。
 
    “实际上并非如此。本案中,刘先生持有的1950年土地房产所有权证存根,由于在1958年社会主义改造,实行国家经租,属于历史遗留问题,不能作为他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依据。以1993年全市开展地籍调查工作时所作出的地籍调查表作为确权的依据,也缺乏法律依据。”
 
    王有银律师点评说,如果当初刘先生一家没有“想当然”地以为土地证有没有两可,发现新证迟迟未发及时向政府部门催要,或许之后的拆迁纠纷可以避免。
 
    “征地拆迁是个专业领域,切莫想当然。有疑惑第一时间咨询专业拆迁律师,对保护自身利益有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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