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无征地批文进行征地,不仅违法,还可能涉嫌犯罪

发布时间:2020-02-15 12:44:33 作者:圣运律师

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拆迁必须要有相应的审批文件,这份文件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改变土地性质,把集体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这份关键的

    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拆迁必须要有相应的审批文件,这份文件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改变土地性质,把集体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这份关键的文件就是“征地批文”。没有这份文件就意味着此次征收违法。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违法占地,不仅要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征地批文这么重要,今天,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有银律师就为大家进行详细讲解。

没有征地批文进行征地有哪些违法表现?

1违法表现一:
没有征地批文,或者少批多占

    完全无征地批文进行征收的违法情况过于明显,拆迁户一定要注意审批的征地面积与实际的征地面积是否吻合,从圣运律师代理的案件中可以发现,不少征地案件存在“少批多占”,对拆迁方套路不甚了解的话,很容易错过这一重要违法点!

    圣运律师就代理过不少类似案例:陕西省韩城市某村村民郑先生,在征收过程中发现自己的耕地面积平白少记录了三分之一,于是委托了律师进行争取合法权益。律师经过调查发现,此次征地存在少批多占的违法情况。

    经过查处违法占地,诉讼等一系列程序,律师掌握了征地充分的违法证据,帮助郑先生顺利进入补偿协商阶段。

2违法表现二:
征地批文已经过期

    “都2019年了,征收方却拿着2009年的征地批文来征地,这合法吗?”

    事实上,征地批文并不是永久有效的。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19条规定:“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2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第14条规定:“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

    也就是说,征地批文是有“保质期”的,如果征地批文作出后的2年内一直未实施具体征地行为的,征地批文自动失效,不能再作为土地征收的法律依据。

3违法表现三:
做出征地批文的部门,没有权力作出!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因此,有权作出征地批文的主体为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并且涉及到基本农田的、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其征收审批权限只属于国务院。实践中,查实所征地块是否包含基本农田也是征地争取合法权益案件中审查的重点之一,如果涉及到基本农田,省级人民政府就无权对征收进行审批。

没有批文如何进行争取合法权益?

    在拆迁征收过程中,“没有批文实施征地”是一种常见的违法征收行为。那我们又从哪里得到征地批文的文件呢?
 
    大家可以自行或由律师协助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来获取。
 
    原则上,信息公开遵循“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关于征地批文等文件的公开,圣运律师建议首先应当向制作机关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当然如果在不了解法律的前提下,也可以委托律师进行申请。

    对于国务院批准的征地行为,应当向国土资源部申请公开征地批文;对于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行为,应当向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公开征地批文;对于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作的文件,应当向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公开。

    在此,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有银律师要提醒您,实践中,在征收实施之前,征地项目的范围应经过国务院或者省级政府批准,由县级国土部门进行征地公告来进行征地。如面临征收,村口张贴了征地告知却没有征地批文的文号或有征地批文却查不清自己的土地在不在征地范围内,拆迁户就要谨慎了,如遭遇复杂情况,自身权益面临被侵害,建议及时联系专业拆迁律师,听取专业法律建议,助您争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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