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中央一号文件来了,农村土地改革的三大利好信号!

发布时间:2020-02-12 18:34:57 作者:圣运律师

2020年2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的意见》正式发布,即2020年中央一号文件。今年的中央一

    2020年2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的意见》正式发布,即2020年中央一号文件。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以下简称“文件”)有哪些信号呢?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带您了解该文件中农村集体土地改革相关的重要内容。


一、基层要妥善化解征地拆迁矛盾纠纷
 
    基层征地拆迁矛盾一直受到国家的关注,此次文件中明确表示,持续整治侵害农民利益行为,妥善化解土地承包、征地拆迁、农民工工资、环境污染等方面矛盾。畅通农民群众诉求表达渠道,严厉打击基层违法犯罪。

    今年实施的《土地管理法》就为老百姓的权利保障提供了制度支持,完善了土地征收程序,政府征地前要与被征地农民协商,把原来的批后公告改为了批前公告,跟农民签订协议后才能提出办理征地申请,办理征地的审批手续,必要时组织召开听证会。程序公开透明,对拆迁户进行争取合法权益都非常利好。

王有银律师提醒,农民一定要注意以下几点:
1及时关注征地信息。在征地报批之前,尽量将补偿纠纷解决,不能解决的,也要注意保存证据,以备后续争取合法权益之需。
2在土地情况调查时,一定要积极配合,诸如未登记这样的借口不能成为拆迁方不予补偿的理由。对于土地面积、区位等,一定要在调查过程中核实清楚,以便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3签订协议时注意拆迁方必须是政府,村委会、拆迁公司等都不能作为征收主体。补偿协议中要载明征收面积和补偿方式,要核对清楚。特别提醒,不要签订空白协议。
4遇到纠纷,不要惊慌,要采取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尽量委托专业律师协助,以获取更好的争取合法权益效果。

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
 
    文件指出要制定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配套制度。严格农村宅基地管理,加强对乡镇审批宅基地监管,防止土地占用失控。

    这与今年新实施的《土地管理法》相关内容相呼应。新《土地管理法》删除了原法第43条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必须使用国有土地”的规定,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依法登记,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村民代表同意的条件下,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直接使用。同时,使用者取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后还可以转让、互换或者抵押。

    意味着我国非农建设用地将不再“必须国有”,符合一定条件的集体建设用地可以不用经过征收为国有,而直接进入建设用地市场,政府将不再是唯一的非农建设用地供应者。王有银律师表示,集体土地是重大的制度突破,它结束了多年来集体建设用地不能与国有建设用地同权同价同等入市的二元体制,为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扫清了制度障碍。

三、恢复生猪生产,禁养区域不可随意定之!
 
    圣运律师代理的案件中,时常有这种情况:农户正常经营养殖场,却突然被告知,该区域已被划定为禁止养殖区域,需要立即关闭或者搬迁。一纸文件就让限期拆除养殖场,并且没有任何补偿,这显然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相关规定。

    规定链接:《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文件中明确,纠正随意扩大限养禁养区和搞“无猪市”、“无猪县”问题,加速恢复生猪生产,这无疑是不少养猪户的福音。去年在国务院会议中,也指出地方要立即取消超出法律法规的生猪禁养、限养规定,表明划定禁养区需要严格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划定禁养区要有一定的标准,不该禁养的不能禁,科学划定养殖区域,不能盲目地扩大禁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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