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作出的决定侵害210位村民的合法权益?告他!

发布时间:2020-01-20 11:00:19 作者:圣运律师

村民金先生等210位村民的土地被征收,其后村委会制定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方案及实施细则,在未经村民会议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决

    村民金先生等210位村民的土地被征收,其后村委会制定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方案及实施细则,在未经村民会议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决定了该村征地补偿费如何分配,金先生等人认为分配方案不合理,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今天,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有银律师以案说法告诉您,村委会作出的侵犯村民合法权益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获得救济。
 
    村委会直接决定如何分征地补偿款?这可不行!

    金先生等210人均是沈阳市大东区前进街道某村村民。该村的集体土地被征用,而征地补偿款一直由该村村委会保管。

    其后该村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先后通过并公布了两轮《某村改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实施方案》及相关实施细则。

    其中第一轮方案中确定对村民进行征地补偿费分配,每人3.3万元。第二轮方案及第二轮实施细则中对新增村民每人分配1.65万元到3.3万元不等的征地补偿款。

    金先生等210名村民均认为如此分配不公平,遂以村委会作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第二轮方案及第二轮实施细则。

    某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二轮方案、实施细则均系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属于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定,并非村委会或者村委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裁定驳回金先生等人的起诉。

    金先生等人不服,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指令某区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裁定撤销某区法院的一审裁定,指令该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其后某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村委会组织法》规定,村委会通过村民代表会议表决发布的第二轮方案及第二轮实施细则,其内容实际上是对征地补偿费发放范围的规定,涉及村民的切身利益,应通过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才能实施,而非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法院最终支持了金先生等人的请求,判决撤销第二轮方案及第二轮实施细则。
 
    村委会作出的侵犯村民合法权益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该案中,二审法院明确指出,第二轮方案及第二轮实施细则的出台单位为村委会,其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故金先生等人认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要求法院撤销第二轮方案及第二轮实施细则符合法律规定。

    王有银律师告诉广大农村居民,根据《村委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经村民会议讨论方可办理,在村民代表会议未取得村民会议授权的前提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程序违法。

    村委会作为执行实施的机构只能是执行村民会议的决定,其本身无权决定征地补偿款的使用和分配问题。

    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实践中,如果遭遇了村委说由村委会对补偿直接进行分配或不分配的情况,一定要警惕,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法律手段维护本该属于你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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