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们注意,以“村改居”的方式将集体土地收归国有,违法!

发布时间:2020-01-13 11:37:27 作者:

随着城镇化的加快,村改居越来越多,村改居的过程中,政府易出现的违法行为,这些行为都是什么?村民应该如何应对这些问题?圣运律师事务

    随着城镇化的加快,“村改居”越来越多,“村改居”的过程中,政府易出现的违法行为,这些行为都是什么?村民应该如何应对这些问题?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为您解答。

基本案情

    李先生等7户村民系广东省某村村民,2009年10月,李先生等村民因征地拆迁问题与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进行诉讼。通过诉讼得知,当地国土资源局已于2007年1月份与该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收回该村土地使用权。

    李先生等村民先后向当地国土资源厅、人民政府申请该村土地变为国有土地的政府信息公开。国土资源厅于2009年11月6日作出“未办理土地征收申请”、省政府于2009年11月8日作出“土地征收信息不存在”的答复。

    其后,李先生等人在与该市国土资源局的诉讼中得知,该村土地于2001年已经被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中村”建设中收归国有。2009年5月26日,李先生等人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要求确认该市政府超越法定职权以文件形式非法将其使用的宅基地转为国有土地的行政行为违法,并撤销相关文件。2011年7月,广东省政府作出维持决定,李先生等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情分析

一、“村改居”是将农村户口改为居民户口的行为,只是涉及转变户口类型,并不导致土地所有权性质的转变

    根据《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依法征收后,其成员随土地征收已经全部转为城镇居民,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剩余的少量集体土地可以依法征收为国家所有。所以,集体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的前提是少量的集体土地。在该案中,政府通过转变户口类型的形式将多户村民的集体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的相关规定。

二、不是每个级别的政府都有权批准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变更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集体土地的征收批准权应当归属于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级人民政府没有权限批准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的变更。该案中,东莞市人民政府为加快“城中村”建设,将集体土地收归国有的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规定。

三、法律规定规定禁止擅自转变集体土地使用性质

    在《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明确规定了禁止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国家基于保护集体土地的目的,对转变集体土地的使用性质设定严格的要求。该案件中,李先生等村民的集体土地被市政府擅自转化为国有土地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圣运律师建议

    通常情况下,村民的法律意识比较淡薄,对于土地性质的变更并不知晓。往往是在面临征收拆迁时,才会得到相关土地已经变为国有土地的信息。为了维护拆迁户的合法权益,圣运律师为您整理了以下几种解决方法:

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政府对“城中村”进行改造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需要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不得随便以“村改居”的方式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申请信息公开是收集争取合法权益证据的第一步,也是关键的一步。

二、申请行政复议。拆迁户对于行政机关做出的违法行政行为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申请复议。

三、申请行政诉讼。拆迁户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诉讼。

    最后圣运律师提醒您,土地征收所涉及的法律法规纷繁复杂。对于“城中村”改造的案件,当事人往往是在面临征收拆迁时才会得到相关土地已经变为国有的信息,而此时距征收文件的作出时间已经过去了较长时间。此时一定要委托专业律师来帮助您解决问题,更好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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