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的征地补偿费该怎么分配?

发布时间:2018-07-31 09:18:53 作者:圣运律师

摘要:根据我国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那么,在政府

摘要:根据我国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那么,在政府给集体经济组织发放了征地补偿款,这笔补偿款该怎么分配?在办案的实践中,一般会出现以下的问题:土地补偿费该给谁,是留在集体组织账户还是给被征地人?他们各自得到的征地补偿费的比例该有多少?已经得到土地补偿费的农户是否还可以在下一轮的承包地分配时享有剩余土地的分配权?由于现今的法律对这些问题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的现实生活中的各地征地补偿费分配的做法不一。下文会结合现行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对这些问题进行一一分析。
 
一、【征地补偿费包括哪些内容和补偿标准】
   
        根据我国的《土地管理法》四十七条的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如果依照上诉的标准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所以根据上诉的规定,我国的法律只是对征地补偿费用的内容和标准只进行了笼统的规定,对于具体的补偿数额由省级政府来根据各地的情况对所辖区的各片区的土地补偿予以具体规定。但是上面的标准可以经过一定的程序突破最高的补偿限制,补偿的根本原则是不能因征地降低农民的生活水平。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助费怎么分配?】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助费归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所有。所有,对于这一部分前,法律已经明确规定由该实际所有权人所有,集体组织不能截留这一部分补偿款。如果土地被依法转包或出租,由土地的承让人或承租人得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的费用,原土地出让人或出租人对此不能得到该项的补偿费用。
 
三、【安置补助费该给谁?】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所以,对于安置补助费以“谁解决安置补助费给谁”为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向不同的主体发放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中还包括被征地农户的相关保险费用,以保障失地后的生活水平。
 
四、【土地补偿费该怎么分配?】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组织所有。因为被征地根本上讲是属于农村集体所有,本征地的农民实质是享有该承包地的使用权,那么土地被征,原则上土地补偿费归集体所有。
 
        但是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规定》第(十五)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补偿费用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制订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根据这个规定,土地补偿费主要支付给被征地人,具体的比例由省级政府决定具体的分配办法。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所有,对于土地补偿费具体的分配办法,可以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民主决议,在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提下决定具体的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办法。
 
五、【已经得到土地补偿费的村民是否还能在申请获得剩余的承包地】
 
        在实践中,会有这样的问题:已经被征地的农户在获得了合理的土地补偿费的情形下,如果继续申请获取剩余的承包地,这对未被征地的其他农户是否不公平?可以分为两种方略进行分配:(一)被征地人已经获得土地补偿费,那么就不能再继续分配剩余的土地。土地补偿费是对被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如果被征地人已经获取了征地补偿费,就应当承担失去土地的不利后果,虽然还是本集体的农户,但应当被认定为失地农户。(二)被征地人只获得了剩余承包期限的使用权的补偿,在承包期届满后,该被征地人有权参与对剩余承包地的分配。在这种情况,被征地人只是作为土地的使用权人,也只是获得了剩余使用权的损失费用,而对于土地的补偿费用归属了集体,所以在承包期届满,该被征收人还享有对剩余承包地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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