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农田种树本违法,但法院最终判拔树应赔偿

发布时间:2020-03-19 18:26:59 作者:圣运律师

万先生在基本农田里种了5000多棵大树。如果仅仅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来看,遇上征收他是不能获得赔偿

     万先生在基本农田里种了5000多棵大树。如果仅仅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来看,遇上征收他是不能获得赔偿的。但当地修高速政府把树清除了,万先生起诉,最终法院却判政府违法,得赔偿万先生损失。


这是为什么呢?

    万先生租吉林公主岭市桑树台镇农民的承包地种树。后因长双高速公路公主岭段改扩建工程建设,这块土地在征地范围内。


    公主岭市政府以书面形式发布了高速公路(公主岭段)拟征地、拆迁通告及补充通告。之后长双高速公主岭段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作出《关于限期清除长深高速公主岭段占地界内苗木、大棚等地上物的通知》,要求占地界内苗木的栽种人及大棚经营者限期清除。
 


    再之后,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委托第三方进行调查,确认万先生实际所有的符合赔偿标准的林木数量为5524棵并据此作出评估,将林木补偿款发放到公主岭市桑树台镇农村经济管理站,但万先生未领取。

    后来这些树被施工单位没有合法手续清除。万先生不服,告到法院。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没有合法手续法》规定,行政机关作出没有合法手续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将催告书送达当事人,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没有合法手续执行决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拆除的,将行政没有合法手续执行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行政机关应予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才可以依法拆除。

 

    本案中,被告除作出过《关于限期清除长深高速公主岭段占地界内苗木、大棚等地上物的通知》外,均未履行其他行政程序就对原告的涉案地上物实施拆除,剥夺了原告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且涉案的“通知”不是行政处理决定,故被告拆除原告涉案地上物的行政行为程序不当,依法应予撤销。但鉴于行政行为已实际执行,已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故对该行政行为确认违法,万先生有获得行政赔偿的资格。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公主岭市政府没有合法手续清除万先生种植的林木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其作出赔偿。

 

    在这起案件中还有个争议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任何人是不能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业的,但万先生是在基本农田上种杨树。但为什么还有资格获得赔偿呢?


    就此,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有银律师作出解读。他表示,万先生本不具有获得地上物补偿的权利,但因行政机关未依法定程序实施没有合法手续清除,剥夺了万先生自行救济的权利,导致其栽种的林木不能及时自行处置,造成了一定的财产损失,故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赔偿责任。

 

    “所以说,在征地案件中,是与非、赔与不赔,涉及到专业法律知识,不是那么简单明了的。在专业拆迁律师的帮助之下,拆迁户会更加明确自己的处境以及争取合法权益最终结果的可能性,也会获得更好的争取合法权益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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