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运律师解析河北胜案:在房产评估环节权益受损,圣运律师助力维权!

发布时间:2023-09-28 09:26:59 作者:

案号:(2022)冀06行初292号 被告:保定市人民政府、保定市某区人民政府 委托人:赵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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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

 

案号:(2022)冀06行初292号
被告:保定市人民政府、保定市某区人民政府
委托人:赵先生
诉求:请求撤销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请求依法撤销保定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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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赵先生在和河北省保定市合法拥有国有土地上房屋,由于当地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被纳入征收范围内。几年前,区政府作出了《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赵先生一直等待协商补偿但未曾有相关人员与之协商,随后当地区政府做出了案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并于当日将赵先生的房屋予以强制拆除。赵先生认为自己权益受到损害,来到了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想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接受委托后,圣运律师听取了案件详情并制订详细的办案计划,指派团队专业律师具体执行,迅速启动了办案程序。在准备好相应的材料之后,整理好充分的证据后,圣运律师协助赵先生提起了维权程序。在复议申请过程中,圣运律师认为案涉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显然不合法,因此向市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但随后,市政府做出了《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案涉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针对这样的结果,圣运律师协助赵先生提起了诉讼程序。

 

在诉讼过程中,区政府辩称征收行为合理合法,已经按照法定程序发布公告,并选择相应的评估机构对房屋进行评估,出具了合理的补偿数额。圣运律师认为,首先区政府确实具有作出案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法定职责,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对于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本案中,赵先生一致未收到案涉的《房地产估价报告》,区政府也未提交送达的相关证据,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显然存在证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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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结果

法院经过审理,认可了圣运律师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法院判决如下:

判决撤销被告保定市某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责令撤销保定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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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

对于本案中涉及到的评估环节,圣运律师表示,在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对房屋评估报告应当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评估过程是否合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对房屋评估程序进行严格的规定。大体程序分为以下几步:选定评估机构→房屋征收部门委托评估机构→房屋征收部门调查明确评估对象→向评估机构提供征收范围内房屋情况→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申请复核评估。首先,评估人员要对房屋情况进行实际调查、勘验。实践中,有些评估机构为了节省时间、成本,往往只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资料确定房屋面积。但是,有些房屋的登记面积与实际面积并不相符,未经登记的面积,并不一定没有补偿,不进行实地调查、勘验,作出的评估结论是存疑的。其次,评估报告必须客观载明评估的情况,还必须有两名以上的评估师亲笔签字,并加盖评估机构公章。如果不符合上述要件,拆迁户可以提出质疑。

 

2、评估报告是否在有效期内:对于征收中房地产评估报告的有效期,对此法律并无明确规定,有效期依据情况各地不一,但是在评估报告中必须有该内容。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颁布的《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 》,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从估价报告出具之日起计,不得超过一年;房地产估价师预计估价对象的市场价格将有较大变化的,应当缩短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也就是说,市、县级人民政府一般宜在一年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或者作出补偿决定,以保障被征收人获得公平补偿。

 

3、在评估过程中的复核权:评估程序对被征收人的影响非常大,如果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被征收人应当及时申请复核、鉴定。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圣运律师提醒大家,在办理拆迁案件中,房屋评估是其中很重要的一个环节。这里面涉及很多法律问题,尤其是程序上的问题,与拆迁户自身权益紧密相关。建议拆迁户朋友们遇到不懂的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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