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拆迁系列之:圣运律师连环出击,双管齐下连胜诉

发布时间:2018-07-30 16:08:34 作者:

【基本事实】 李先生系张家口某乡某村村民,自2006年以来,在清二营村和清三营村地界拥有合法承包的水塘并经清三营乡政府许可在承包地

【基本事实】
       李先生系张家口某乡某村村民,自2006年以来,在清二营村和清三营村地界拥有合法承包的水塘并经清三营乡政府许可在承包地上建有合法房屋。
因涉及到“XX高速公路二期崇礼段”项目建设,与该乡人民政府就承包地及地上附着物的拆迁补偿问题存在争议。
       该乡人民政府于2013年8月送达《通知》,要求原告无条件交出承包水塘的使用权,并限期拆除承包水塘范围内的房屋。后李先生不服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崇礼县人民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未经认真审查,于2013年9月向原告送达了《行政复议决定书》,错误地维持了被告违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此外,2013年8月(通知送达后),乡人民政府组织了近百人队伍对原告的房屋实施了拆除,并将李先生的承包水塘强行抽干填平,致使其财产遭受巨大损失。李先生不服上述拆除行为,又及时向崇礼县人民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受理复议后错误地维持了被告的上述拆除遭遇无故占用行为。
        两次提起行政复议无果,李先生有些心灰意冷,抱着再试一次的心情李先生找到了善于处理拆迁案件的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杨波律师、尹利兵律师,希望在两位律师的专业帮助下维护自己的权益。
【办案掠影】
        两位律师初步了解了案件具体情况,他准备双管齐下,同时进行两个行政诉讼。准备分别对于李先生不服《通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与不服乡政府拆除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两个方面提起上诉,争取能够最大程度帮助李先生争取权益,帮助李先生解决诉求。
一、《通知》篇
        两位律师认为,作为乡级人民政府,其无权以《通知》的形式作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且没有事实根据,该通知中的决定对当事人李先生的生产生活将产生重大的影响,涉案的履行合同纠纷及房屋建设问题没有经过法定程序来予以认定,其单方面作出的决定因其没有履行法定程序,实体和程序均违法,严重侵犯了当事人李先生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确认违法并撤销上述通知。为此,两位律师帮助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作出公正判决,支持当事人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两位律师、李先生的原告一方与被告乡政府一方都提供了大量相关证据。
       被告乡政府在案件审理中辩称::原告不按期交纳承包费,被告就可以无条件收回鱼塘,这是个合法有效的《通知》,《通知》的第一项是民事行为,不是行政行为,《通知》的第二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规作出的,原告在承包地上建设,应当办理规划和建设的相关审批手续,属于违章建筑,被告有权认为是违章建筑并限期拆除,因此《通知》的第二项合法。
       对于被告的观点,两位律师很快给予了辩诉,他首先质疑了被告提供的两项证据的关联性,对于“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证明,证明原告未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属于违章建筑”和“县国土资源局证明,证明原告未办理相关手续,属于违章建筑”两项证据的关联性有异议,这两个证明收集的时间是2013年8月,都是在《通知》和拆除两个行政行为之后作出的。希望法院予以质证。此外,《通知》只有第二项与当事人李先生有关,被告在作出《通知》前没有履行告知意见,也没有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让当事人行使申辩权。所以,两位律师再次希望依法撤销涉案通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1、撤销被告清三营乡政府2013年8月作出的《通知》的第二项
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至此,在两位律师的帮助下,李先生对于乡政府做出《通知》等相关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诉求得到解决。
二、拆除篇
         两位律师认为,被告乡政府虽然作为当事人李先生承包地的发包人与李先生存在承包和安置补偿纠纷,但其组织实施的拆除遭遇无故占用行为是行政行为,其作为基层人民政府不能滥用职权以进行项目建设为由非法采取行政没有合法手续措施,且在实施本次拆除过程中未出示任何相关手续,也没有通过书面方式告知原告应当享有的法律救济途径,对国务院三申五令禁止行政拆除的规定置之不理,更是对原告合法权益的极端漠视,其强行占用并拆除的行为在实体及程序上均违法,严重违反了我国《行政没有合法手续法》的相关规定,应当确认违法。
        现当事人李先生生活无着落,流离失所。拆迁当时被告并未亮明身份,后经当事人李先生向张家口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之后,经市政府核实作出告知才知道这是被告乡政府组织实施的拆除行为。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由于两个案件几乎是同时办理的,被告乡政府提出了同样的辩诉,均被两位律师漂亮的驳斥了回去。
        最后,两位律师明确的指出法律的规定。根据《行政没有合法手续法》、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在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前,必需要遵守行政没有合法手续执行的催告,听取意见和申辩,作出没有合法手续执行决定书及送达等一般程序,还要按照《行政没有合法手续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被告乡政府未按照相关程序办理,而仅用一个《通知》送达给当事人李先生后就对其承包鱼塘内的附着物(包括建筑)试试了拆除,应属违法。
法院最终依法做出了判决:
1、确认被告乡政府与2013年8月实施的拆除行为违法。
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最终,在两位律师与当事人的共同努力下,对于乡政府拆除行政行为违法的诉讼也赢得了最终的胜利。
【律师释法】
       民告官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讲会是一件很艰难的事情,在自己求路无门之时,要及时去寻找专业律师去帮助自己争取合法权益。律师在接手了一个案件后,对证据的掌握及其关键,熟练的掌握证据与法律事实往往能够帮助自己在案件中做出快速有效地反击,给当事人以信心,最终能够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全国免费咨询热线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乘车路线

电话:400-1598098 邮箱:syls@bjsheng.cn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甲40号二十一世纪大厦3层

拆迁律师 征地律师 征地拆迁补偿

版权所有 ©2011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备案号:京ICP备110444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