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7-20 15:53:04 作者:圣运律师
在未履行任何法定手续、进行任何补偿的情况下,刘先生经营的水泥厂被区政府以未通过环评、产生废水为由进行强制拆除。未通过环评的企
刘先生在湖南省怀化市某区经营一家水泥厂,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并办理了营业执照。2020年1月20日,区政府作出《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认为刘先生所投资修建的水泥制品厂未通过环评,产生废水等影响环境,责令改正。
2020年3月24日,区政府在未履行任何法定手续、未对刘先生进行任何补偿的情况下,组织多人强制拆除了刘先生经营多年修建的厂房,致使刘先生财产悉数被毁,给刘先生造成了极大损失。
刘先生认为,区政府强拆前未作出强制拆除决定,未事先书面催告,未听取刘先生的陈述和申辩,未告知强制拆除的理由和依据以及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救济途径和期限等,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有关规定,在律师的帮助下,刘先生将区政府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区政府于2020年3月24日强制拆除水泥厂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区政府赔偿因其违法强拆行为给刘先生造成的财产损失。
法庭上,区政府辩称,刘先生经营的水泥厂属无环评、无工商营业执照的小作坊、小企业,给怀化市城市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且厂房属违法乱搭乱建,影响城市市容市貌。在对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后仍未进行整改,应环保整治要求对该构筑物进行了强制拆除。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区政府在环保整治过程中,未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就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并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实施了强制拆除,明显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属于程序违法。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区政府于2020年3月24日强制拆除水泥厂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区政府限期对刘先生的财产损失采取补救措施。
对于该案,王有银律师认为,行政机关自行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是行政机关具有法律赋予的行政强制执行权;二是以生效的行政决定为强制执行依据;三是对违法建设强制拆除应当作出限期自行拆除的公告,自法定期限届满才可依法强制拆除。在满足以上条件的情况下,再根据《行政强制法》的具体程序规定实施强制执行。未取得环评手续不是强拆的必然因素,有些地方政府以环保关停为名实施强拆行为,为的是压低补偿款甚至逃避对企业的补偿,将所有损失和风险都转移到企业身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