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7-17 19:29:00 作者:圣运律师
吴女士的宅基地面临征收,其土地性质为集体所有土地,但征收方却在未履行任何法定程序的情况下,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吴女士家居住在云南省昆明市某村,在村里拥有合法的宅基地。因某项目改造,吴女士的房屋被纳入到征收范围内。2018年11月1日,征收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吴女士作出征收决定。
吴女士认为,其宅基地的土地性质为集体所有土地,而征收方却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且在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履行任何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就作出征收决定,明显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了其合法权益。
随后,吴女士在律师帮助下,将征收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撤销征收方于2018年11月1日对吴女士房屋作出的征收决定。
法庭上,征收方辩称,其作出的征收决定事实清楚,程序正当,适用法律正确,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并得到绝大多数被征收人的同意和支持。
法院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本案中,吴女士被征收的房屋坐落土地系集体土地,故对该房屋的征收不应适用该条例的规定。征收方在征收决定中以该条例作为对吴女士的房屋进行征收的法律依据,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法院还认为,本案中,征收决定所涉房屋坐落的土地为集体土地,县政府应当根据法律法规中关于对集体土地征收的规定,报经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经发布土地征收公告、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听取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意见等法定程序,才能对吴女士的房屋坐落的集体土地予以征收,同时对吴女士进行安置、补偿。但是,征收方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作出本案被诉征收决定前已经履行了上述法定程序。故征收方作出的征收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
最终,法院撤销了征收方于2018年11月1日对吴女士房屋作出的征收决定。
对于该案,王有银律师认为,征收分为国有土地的征收和集体土地征收两种,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主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具体规定,在集体土地的征收中,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具体规定。但无论是征收国有土地还是集体土地,都必须在履行法定程序下进行征收。
本案中,由于吴女士被征收的房屋坐落土地系集体土地,征收方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履行发布土地征收公告、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听取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意见等法定程序,而不是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直接向吴女士作出征收决定,法院判决撤销征收方作出的征收决定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