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居土地边界引诉讼,法院判违法

发布时间:2020-06-24 16:37:01 作者:

两邻居遇上拆迁,因土地边界引发争议。一邻居说,政府为隔壁王女士办理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将自己房屋使用的土地及院落,包含在王女士家的土地使用证内。她诉至法院,法院一审二审判政府违法。

    两邻居遇上拆迁,因土地边界引发争议。一邻居说,政府为隔壁王女士办理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将自己房屋使用的土地及院落,包含在王女士家的土地使用证内。她诉至法院,法院一审二审判政府违法。

    事情是这样的。1996年,王女士的邻居邸女士取得自家房屋的所有权证。2000年,内蒙古临河区政府给王女士的一宗土地为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者为王女士。然而,政府所发给王女士的土地使用证的占地面积与邸女士使用的房屋及土地部分重叠。
 
    2014年,这块有邻居争议的土地范围内房屋遇上拆迁。拆迁方将包括邸女士所有的房屋、空地及王女士住房及院落与她和丈夫、儿子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及补充协议。
 
    邻居邸女士认为,政府为王女士办理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将自家房屋使用的土地及院落包含在王女士的土地使用证内。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她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区政府仅以申请人身份证及地籍调查作为土地登记依据,申请资料缺失,土地权属来源不明,且地上附着物有房屋权利人的情况下,未尽形式和实质审核职责,为王女士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应予撤销。
 
    法院还称,但鉴于该宗土地上房屋已被拆迁,土地及土地使用证已被收回,撤销该证已没有意义。一审法院判决政府为王女士颁证行为违法。
 
    王女士不服,提起上诉称,邸女士的诉讼请求是撤销被诉土地证,但该证因拆迁已被收回,撤销该证已没有意义,一审法院判决颁证行为违法,属超诉讼请求。
 
    邸女士则说,政府给王女士的颁证行为缺少主要证据,没有进行权属审核,违反颁证程序。本案被诉土地证因拆迁,持证人手中无该证,撤销已经没有意义,一审判决该颁证行为违法,认定事实清楚,应予维持。
 
    二审法院同样认为,区政府未经土地登记人申请,在没有土地权属来源的情况下,仅以申请人身份证及地籍调查,为王女士颁发了土地使用权证,属颁证的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应予撤销。但被诉土地使用权证因拆迁被收回,无可撤销内容,故原审判决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此,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有银表示,政府颁发土地使用证时,应当要求提交土地登记申请、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应依法尽到对土地权属来源审核的职责,然后登记发证。本案中,政府仅以申请人身份证及地籍调查就颁发了土地使用权证,应予撤销。
 
    “拆迁案件中,政府作出的各种行政行为可能存在问题,比如证据不足或者程序违法,以此打诉讼往往会有不错的效果。而发现这些问题需要专业的力量。建议拆迁户不懂要咨询专业律师。”王有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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