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公开其他拆迁户信息被拒,法院判重新作出答复

发布时间:2020-05-12 10:38:33 作者:

合肥男子向政府请求公开其他拆迁户的信息。政府说,没有公开的权利和义务,涉及个人隐私,不予公开。之后,他诉至法院。二审法院最终支持

    合肥男子向政府请求公开其他拆迁户的信息。政府说,没有公开的权利和义务,涉及个人隐私,不予公开。之后,他诉至法院。二审法院最终支持了其诉讼请求,判政府重新作出答复。下面,圣运律师说说这个案子。

    2004年,合肥大杨镇森林公园项目启动。3月18日,合肥城投公司取得该项目《房屋拆迁许可证》。
 
    李先生家的房子在拆迁范围内。2006年3月12日,城投公司与李先生签订了《合肥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
 
    2018年9月10日,李先生向庐阳区政府申请信息公开,公开拆迁户顾某某的拆迁面积、实际安置面积、安置房的法律依据及安置情况。
 
    区政府受理后,作出《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主要内容为:“顾某某户拆迁安置问题,属于2004年原森林公园拆迁项目,合肥城投公司是拆迁主体,可向该公司咨询。申请公开的部分信息涉及顾某某个人隐私,其不愿意公开,故本机关将不予提供以上信息”。
 
    被拒后,李先生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该案中,拆迁人是合肥城投公司,涉案地块房屋的拆迁安置非庐阳区政府所为,不是区政府的行政行为。依据政府会议纪要,政府对拆迁遗留问题,也只是负责协调解决。法院判决驳回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李先生继续上诉称,根据市政府会议纪要规定,合肥城投公司将森林公园国有土地上拆迁安置剩余的28套房屋,移交给庐阳区政府的移交协议,对顾某某户拆迁安置情况等信息,依法属于庐阳区政府依申请应主动公开的信息。
 
    李先生还说,请求公开的是拆迁安置中,应该主动公开的拆迁面积、安置面积以及法律依据,并未要求公开该户安置的具体小区、楼栋号、住宅房号,不属于个人隐私范围。政府不予公开是侵犯了自己的知情权,适用法律错误。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相关证据可以证明该项目拆迁遗留问题,已交由庐阳区政府负责协调解决。庐阳区政府有义务查明申请所涉拆迁安置补偿事宜,在此基础上再根据上述规定作出相应答复。法院终审判决庐阳区政府向李先生重新作出答复。

    对此,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有银律师表示,该案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不当。二审判决公平公正,法律适用正确,显示法律的权威。
 
    具体来说,根据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属于“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李先生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房屋拆迁分户安置补偿情况,属于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区政府以涉及个人隐私为由答复不予公开,不符合上述法规的规定。”
 
    “申请信息公开是拆迁户争取合法权益重要手段。司法实践中,不少拆迁户申请信息公开时被拒绝,这时候不要灰心,需要助力于拆迁律师,有了专业力量的加持,事情才会有转机。”王有银律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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