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遗产被拆除,有着特殊身份的她“告官”胜诉

发布时间:2020-03-25 14:34:58 作者:

拆迁补偿谈不妥。身为国家公职人员张女士本寄希望于协商解决,但她发现拆迁方不是推,就是不理,最后祖遗产被拆除了。 她在求助无门的状

    拆迁补偿谈不妥。身为国家公职人员张女士本寄希望于协商解决,但她发现拆迁方不是推,就是不理,最后祖遗产被拆除了。

    她在“求助无门”的状态下提起行政诉讼,在贵州省高级法院终审获得胜诉。今天,圣运律师结合这起案件,给大家在一些地方提个醒。

    张女士称,爷爷在贵州安顺市平坝城区有一处祖上留下的房产,老人去世后,他的父亲将房产赠给自己。

    后来,这个地方遇到征收,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张女士称自己一直积极配合房屋征收部门工作,但之后平坝区政府作出评估报告,评估结果让张女士很是不能接受,她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书面意见,但一直得不到答复。

    最后,在未作出补偿决定的情况下,房屋被拆除。

    张女士认为这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先是想通过协商方式解决,但她找房屋征收部门,对方不正面答复她,让她找街道,街道处又让她去找其他部门或领导。

    最后,张女士感到求助无门,最终选择了行政诉讼。

    法庭上,平坝区政府称房子不是自己拆的。双方达不成一致是由于张女士补偿要求太高。

    但法院查明,平坝区政府就是对房屋实施拆除的行政行为主体。

    行政没有合法手续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没有合法手续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没有合法手续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没有合法手续执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没有合法手续执行。”

    法院因此认为,平坝区政府对合法房屋没有行政没有合法手续执行权,只能申请法院没有合法手续执行。平坝区政府对房屋实施没有合法手续执行的行为没有法律的授权,明显超越职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行政没有合法手续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没有合法手续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没有合法手续执行。”

    第五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没有合法手续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没有合法手续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没有合法手续执行。”

    法院认为,本案中,平坝区政府在未与张女士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未作出补偿决定确定搬迁期限,未进行补偿安置,也未申请法院没有合法手续执行,更未进行催告即没有合法手续执行,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依据行政诉讼法,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的,法院判决撤销。但由于执行已经完毕,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故判决确认违法。

    针对此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有银律师表示,如果行政机关已经发布征收决定的,原则上推定作出征收决定的行政机关是拆除机关。本案中,作为征收主体,平坝区政府具有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实施拆迁工作的动因,应当作为拆除房屋行为的责任主体。

    “实践中,经常出现这种情况:区政府作为征收主体,拆除后把事儿往街道上推。但实际上,街道办事处对现场的指挥协调,是在区政府组织下实施的,因此不影响认定。”

    王有银律师还提醒拆迁户注意,在实践中,身为国家公职人员的被拆迁人往往遇到问题以后顾虑很多,左右两难。“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可以向专业拆迁律师咨询,我们会根据经验,给出对当事人更有利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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