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办有权认定危房?圣运律师结合高院案例告诉你

发布时间:2019-12-23 10:49:01 作者:

哈尔滨南岗区的刘先生遇见了这么一个糟心事儿,住的好好的房子突然被街道办认定为危房并且要求限期迁离。

    哈尔滨南岗区的刘先生遇见了这么一个糟心事儿,住的好好的房子突然被街道办认定为危房并且要求限期迁离。可街道办真的有这个权利吗?今天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有银律师结合一个黑龙江省2018年度“民告官”典型案例为你解读这个问题。


整栋建筑被街道办鉴定成“危房”,还要求限期搬离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土地公告,刘先生等人所居住的南岗区某小区在征收范围内。

    其后,新春街道办事处(简称街道办)对某小区楼房安全性委托鉴定,结论为:整栋建筑评定为危房,适修性差,建议拆除。并制作《危房停止使用告知书》,告知刘先生等人的房屋已被认定为危房,必须停止使用立即迁离。

    说到这儿,王有银律师要告诉拆迁户,街道办是不具有申请危房鉴定资格的。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只有房屋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才是申请危房鉴定的适格主体。街道办不能在房屋所有权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申请危房鉴定

    实践中,如果遭遇了街道办申请危房鉴定,用一纸危房拆除决定,要求拆迁户限期搬离的情况,别被“忽悠了”,拿不准的情况下一定要咨询专业律师,通过法律手段及时争取合法权益。


不搬就拆, 法院明断是非:判决拆除违法

    其后南岗区政府作出《紧急避险安全撤离决定书》,告知刘先生等人限期迁离,刘先生等人未及时迁离,房屋被区政府拆除。刘先生等人对此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南岗区政府拆除房屋的行为违法。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屋的安全鉴定应由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申请启动。街道办事处启动,申请鉴定主体不符合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及《哈尔滨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南岗区政府依据鉴定报告作出《紧急避险安全迁离决定书》,拆除刘先生等人的房屋属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且剥夺了刘先生等人的复议权及诉权。故判决确认南岗区政府拆除刘先生等人房屋的行为违法。

    南岗区政府不服,提出上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王有银律师解读,本案中,危房鉴定的启动程序及鉴定报告送达均存在违法之处,且行政机关对房屋的拆除更未履行公告、催告、送达等法定程序,也未保证行政相对人的诉权。法院判决确认拆除行为违法,意在督促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实践中,若街道办等行政机关以拆除危房之名拆除房屋时,并没有告知拆迁户可以如何救济自己的权利,亦是违法了法定程序的,拆迁户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进行争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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