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补偿只有货币不能产权调换,合法吗?

发布时间:2019-12-02 14:45:56 作者:圣运律师

2011年10月29日,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政府(以下称淮阴区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案情介绍

    2011年10月29日,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政府(以下称淮阴区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决定对银川路东旧城改造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实施征收。同日,淮阴区政府发布《银川路东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何某位于淮安市淮阴区黄河路北侧的房屋在上述征收范围内。

    在征收补偿商谈过程中,何某向征收部门表示选择产权调换,但双方就产权调换的地点、面积未能达成协议。2012年6月14日,淮阴区政府依征收部门申请作出淮政房征补决字[2012]0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主要内容:何某被征收房屋因征收双方未能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淮阴区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被征收人何某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7日内搬迁完毕。何某不服,向淮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后淮安市人民政府复议维持本案征收补偿决定。何某仍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淮阴区政府对其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最终法院支持了何某的诉讼请求。
圣运律师点评

    本案争议焦点为: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仅规定货币补偿的方式是否侵害了何某的补偿方式选择权。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本案中何某选择的补偿方式为产权调换,确定的是货币补偿方式,侵害了何某的补偿选择权。所以最终法院判决撤销淮阴区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双方也都未上诉。

圣运律师提醒

    上述案例旗帜鲜明地维护了被征收人的补偿方式选择权。

    而且补偿方式选择权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中明确规定的。而实践中不少“官”民矛盾的产生,源于市、县级政府在作出补偿决定时,没有给被征收人选择补偿方式的机会而径直加以确定。上述案例也为被拆迁人争取合法权益提供了充分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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