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选房起纠纷,她起诉索赔三年来的租房损失

发布时间:2020-08-23 17:47:36 作者:

拆迁后,因为选房问题和政府部门发生纠纷,冀女士认为自己没住上安置房还只能一直租房都是政府方面的原因,因此起诉索赔三年来的租房损

    拆迁后,因为选房问题和政府部门发生纠纷,冀女士认为自己没住上安置房还只能一直租房都是政府方面的原因,因此起诉索赔三年来的租房损失。法院会怎么判?其中有哪些值得拆迁户吸取的经验?今天,圣运律师和您说说这起案件。

 

    2017年7月,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政府某街道安置办与冀女士签订了安置协议,协议约定乙方按照甲方提供的房源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选房。


    2018年2月,有关部门开展回迁安置选房工作,工作人员电话通知了冀女士。法院认定:冀女士来到选房现场,因双方对冀女士欲选房屋位置、面积等问题不能协商一致,该次选房无果。

 

    2019年6月,冀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商州区政府履行安置协议,赔偿房屋租赁费576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安置协议系商州区政府部门与冀女士协商一致达成的行政协议,该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遵照协议约定全面履行协议内容。

 

    现冀女士起诉要求履行该协议,商州区政府表示在第三轮选房工作启动后,将及时通知其选房,原协议继续履行。故,法院对冀女士要求履行选房协议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对于冀女士要求赔偿租房损失的主张,法院认为,因涉案安置协议未对租房费用有约定,且对于选房问题,在商州区政府按照相关方案提供了房源的情况下,也需要冀女士的积极配合才能完成,在冀女士拒绝选房的情况下,其要求商州区政府赔偿损失的理由难以成立。

 

    一审判决后冀女士上诉,称双方不是对选房的位置面积等问题协商不一致,而是商州区政府将自己看好的房子给了别人,造成自己有房不能住还要继续租房住,因此索赔三年租房损失57600元合理合法。

 

    商州区政府答辩称:根据《商州区XX街片区旧城改建项目住宅回迁安置方案》,过渡费发放以通知选房时间之日起再发放三个月,期限届满后不再发放,因此商州区政府没有义务承担上述费用,冀女士主张的房屋损失是自行扩大的损失,且案涉协议中也未约定房租由商州区政府承担。

 

    二审法院认为:争议焦点是选房未果是否系商州区政府造成,冀女士租房损失是否由商州区政府承担,现冀女士主张其看上的房商州区政府无故不给,造成其选房未果,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故要求赔偿租房损失缺乏依据。

 

    最终,二审法院维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针对此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律师表示,除了拆迁安置补偿款,后续拆迁户也可能会遇到各种纠纷和问题,遇到了情况,及时取证非常重要,否则可能自己就会面临不利局面。

 

    “在这个案件中,如果冀女士所言属实,那么,如果当初她咨询了专业拆迁律师,在选房出现状况时及时留证,可能最终的结果就会更有利。”王有银律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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