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农场的土地是国有农场经济发展的基本生产资料,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据农垦数据系统数据显示,截止2016年,我们国有农场的
国有农场的土地是国有农场经济发展的基本生产资料,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据农垦数据系统数据显示,截止2016年,我们国有农场的数量不足两千个,越来越多的国有农场被吞噬在飞速发展的城镇化与工业化浪潮中,很多农场职工在遇到政府收回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时并不清楚其中的收回程序与补偿问题,为了让国有农场及农场职工在遇到上述问题时,能维护国有农场的合法权益,保障农场职工的长远生计,本文从以下几个问题予以分析解释。
收回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的规定?
因国家经济建设或地方公益建设确需占用,并收回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的,应当严格依法遵守以下规定。
①对拟收回的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在依法报批前,必须将拟收回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该农场和所涉及的职工。
②对拟收回土地的现状调查结果,必须经该农场和所涉及的职工确认,并将该农场和所涉及职工的知情、确认等有关材料作为收回土地报批的必备材料。
③需要收回国有农场农用地的,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占用耕地的,应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措施。
④严禁未经批准,任意占用;严禁滥批滥用,少批多用;严禁擅自通过调整国有农场隶属关系、撤销国有农场建制等方式收回国有农场土地或改变国有农场农用地用途。
⑤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国有农场土地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⑥国有农场的土地补偿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转借、挪用或截留、挤占,国有农场行政主管部门应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国有农场土地补偿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的监督。
收回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的补偿?
收回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国有农场以及农场职工有权获得补偿。
①依法收回国有农场用地的,应参照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保障农场职工的长远生计,土地补偿费应当给予国有农场,所在地政府及其它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占用。
②长期承包国有农场土地并将其作为主要生存条件的农业职工,失地后自谋职业并与农场解除劳动关系的,安置补助费发给职工个人;国有农场因土地被收回而不具备失地职工基本安置条件的,各地应将失地职工纳入当地城镇职工再就业体系。具备安置条件的,在安排失地职工新的劳动岗位后,国有农场可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用于农场基本农田的建设保护和补充社会保障资金。
③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照“谁投入,谁获得”的原则给予补偿。
④租种国有农场的经营田补偿,原则上只给予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其征地补偿费补给经营田所在的农村经济组织。农户擅自在国有农场土地上修建的永久性生产、生活设施,原则上不予补偿。
⑤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应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执行。
近年来,地方政府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非法侵占国有农场土地的行为,特别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批准收回国有农场土地和违法低价转让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屡见不鲜,农场职工只有在了解法律专业知识的同时聘请专业律师,才能切实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